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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侵占母亲房产 法院判决停止侵害
发布时间:2012-10-22 13:53:13


     本网讯(通讯员 文清龙)   夫妻双方离婚时,经法院调解对房屋财产进行了分割。十余年后,子女却将母亲所分得的房产予以侵占。母亲遂将子女及儿媳七人诉至法院。近日,云南镇雄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侵权纠纷,判决子女一方停止侵害。

    幸某与李某婚后生有五子女,长子、次子现已结婚。1998年8月24日,幸某与李某离婚,并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坐落于镇雄县五德河大桥的两层两套石木钢筋砼板结构的平房正北面的一套归丈夫李某所有,正南面的一套归妻子幸某所有。房屋间的分隔墙产权双方共有,三楼以上的分隔墙双方共同修建共同使用。幸某房屋的正南面空闲地从房檐滴水线外至1.5米处由幸某使用,其余按东西走向双方平均分割使用。双方所有财产除上述已明确分割的以外,其余全部归幸某所有。

    2012年初,幸某子女、儿媳七人强行将租住幸某房屋的人撵出,将幸某租赁给他人的住房、门面占有。为此,幸某遂于2012年4月将子女、儿媳七人作为被告诉至法院,诉求七人返还住房及门面,并赔偿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10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幸某与其前夫李某离婚时,经法院依法调解分割所得的房屋,幸某享有完全所有权,其作为所有权人对所有的房屋依法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七被告非法侵占原告依法所有的房屋,严重侵害了原告幸某的合法权益,七被告应立即停止侵害,将所占房屋返还。对于原告幸某诉求七被告返还被占有的门面并赔偿经济损失10000元的主张,因幸某未能提举该房屋门面的相关产权证明或土地使用权证明证实该房屋门面系其所有,故不予支持。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条、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由原告幸某的子女、儿媳七人停止对幸某离婚时所得的坐落于五德河大桥的一套两层石木钢筋砼板结构平房的侵害,驳回了幸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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