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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兄妹因父亲抚恤金问题将母亲告上法庭
发布时间:2012-11-01 11:53:24


     本网讯(通讯员 苏航)   自父亲老高去世后,高先生一家为抚恤金归属问题伤透了脑筋。单位发放的抚恤金由继母刘女士领取,高先生四兄妹心生不满,便将刘女士告上法庭,要求对抚恤金进行分割。日前,北京市海淀法院审结了此案。

    高先生四兄妹诉称,父亲老高与前妻育有四名子女,前妻亡故后,老高又与同为丧偶的刘女士登记结婚。2008年老高去世后,单位发放了50 584元的抚恤金,经法院生效判决确认,该抚恤金不属于遗产。死亡抚恤金是死者所在单位给予死者近亲属的精神抚慰金,四兄妹作为被继承人的直系亲属,理应获得相应的抚恤金份额。故诉至法院,要求四兄妹及刘女士平均分割上述抚恤金及相应的利息。

    刘女士辩称,从其占有抚恤金之日起算,至今已过诉讼时效,并不存在利息问题。抚恤金系老高生前所在单位向其发放,该笔款项应归其所有,不存在分割问题,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死亡抚恤金是按国家规定发给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家属的福利保障资金,目的是确保与离退休人员相关亲属的一定水平的生活能够维持,其范围一般为与离退休人员存在抚养关系、扶养关系、赡养关系的近亲属,即父母、配偶、子女关系范围内。因老高生前单位未明确该抚恤金的发放对象,依据相关规定,该笔费用应归老高的近亲属共同所有。因高先生四兄妹均系老高的近亲属,双方均有分割该笔抚恤金的权利。最终,法院支持了高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

    1、抚恤金是否为遗产?

    在本次诉讼前,高先生一家已以分割老高遗产为由起诉过刘女士,并由法院作出相应判决。但在该判决中法院对高先生主张的分割抚恤金请求未予支持。根据我国继承法律规定,遗产是被继承人死亡时留下的合法财产。抚恤金虽是因为老高去世发放,属于死因行为,但当老高在世时抚恤金的数额标准、发放对象均未确定,且抚恤金的发放目的,顾名思义在于安抚遗属因亲人故去所产生的悲伤不安情绪,因此抚恤金不属于老高的个人财产,也当然不属于遗产,不能在继承案件中直接予以分割。

    2、抚恤金应当由谁领取?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高先生对刘女士独自领取父亲抚恤金的行为颇有微词。但目前关于抚恤金的规范性文件一般仅对发放条件、计算标准进行规定,对其发放对象并未过多着墨。刘女士作为老高的遗孀,当然有权领取全部抚恤金。老高生前所在单位也因为这一行为完全履行了其抚恤金发放义务,但刘女士领取了全部抚恤金的事实并不意味着她对全部抚恤金享有合法所有权。为避免纠纷,在实践中各发放单位往往明确要求所有继承人共同到场或书面委托一人才能领取抚恤金。

    3、抚恤金应当如何分割?

    抚恤金不属于遗产,而是对亡故者近亲属的金钱形式抚慰,故在分割前应当属于所有近亲属的共有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按份共有,第一百零四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故除有伤害、虐待亡故者等情况外,所有近亲属均应当等额享有对抚恤金的所有权。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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