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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将抚恤金交予妻子被独霸诉诸法庭
发布时间:2012-11-01 11:33:09


     本网讯(通讯员 王锋)   龙某是广西凤山县的一名中年男子,在外出务工时不慎受伤,获得补偿金41.5万元,回家后把钱交给相濡以沫的妻子。可是没想到最亲的妻子在一年的时间里用掉了20万元,然后把剩下的钱以自己的名字存进银行。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龙某拿起了法律武器,一纸诉状将妻子陈某告上了法庭,但是法院判决后陈某拒不履行,近日,广西凤山县人民法院强制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将20万元执行款送到申请执行人龙某手中。

    2010年6月底的一天,对广西凤山县人农民工龙某来说是一个黑暗的日子,当天,在广西河池市南丹县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务工的他因意外事故受伤致残,经鉴定为二级伤残,已完全丧失劳动能力。2经南丹县劳动仲裁机构组织调解,双方达成赔偿协议:该公司一次性支付给龙某伤残补助金、医疗补助金、后续治疗费等费用共计41.5万元,并当场兑现。得到补偿金后,虽然没有完全康复,但龙某当天就出院了,返回广西凤山县老家继续治疗。回到家后,龙某将所得的赔偿金全部交由妻子陈某保管。

    2012年初,陈某将补偿金中的20多万元拿到中国农业银行凤山县支行以自己的名字作两年的定期存款存入该行。龙某知道后,非常生气,并与妻子发生纠纷。后来,龙某只从陈某手中领到现金11000元,其余的204000元,陈某说是用于龙某工伤理疗费、房子装修、偿还贷款、购买车辆及生产生活资料等家庭日常开支,已经用完了。因为自己还须要后续治疗和伤后日常生活保障,这些补偿金原本是属于自己的,龙某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遂向凤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受理后,根据龙某的申请当即作出财产保全裁定。后经法院审理作出一审判决:陈某返还以其名字存在银行的属于龙某伤残补助金等费用20万元,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

    法院生效判决到期后,因陈某拒不履行义务,无奈的龙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凤山县法院执行法官当即向陈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就该案多次深入到陈某的家中进行商讨,做好双方的调解工作,但被执行人坚称是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划拨给龙某是错误的,并外出广东打工,关闭联系手机。在劝说无果后,近日,凤山县人民法院执行法官将已保全的20万元的补偿金强制扣划至龙某的账户上,至此,该案顺利执结。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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