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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年同居关系解除 财产子女仍受保护
发布时间:2012-10-18 15:00:49


     本网讯(通讯员 张黎)   近日,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同居关系纠纷。原、被告双方16年的同居关系虽然不受保护,但其非婚生子及同居期间产生的财产、债务均应当依法分割。

    原、被告于1996年相识后便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期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1年3月生育一子,取名小林。双方在同居生活期间,购置了位于津市市某小区房屋一套(价值30万元)、存款数万元、没有夫妻共同债务。原告认为被告性格暴躁,没有责任感,无法和被告共同生活,请求分割儿子的抚养权及共同财产。

    法院审理后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本案原、被告双方均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双方的关系属同居关系,其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但由此引起的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纠纷人民法院应予处理。关于子女抚养,原、被告双方都有抚养的权利和义务,本案中,被告要求抚养同居期间所生育的小林并独自负担抚养费,系被告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未损害他人利益,原告亦同意。据此,判决婚生子小林由被告直接抚养成年,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平均分割。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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