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俩男子为省8元过路费伤人砸物被判赔偿8万元
发布时间:2012-11-06 10:35:17


     本网讯(通讯员 昌婵)   驾车经过收费站,二男子因拒缴8元过路费,打伤收费站工作人员,损毁站内财物。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判决该案:被告人杨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被告人文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被告人杨某、文某连带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闫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80494元。

    2012年5月1日18时许,杨某、文某及唐某(在逃)乘坐一辆绿色的中兴牌皮卡车通过全州县石塘收费站时,因拒交8元过路费,与收费站工作人员闫某、时某发生争执,进而打斗。在打斗过程中,将闫某左耳、右鼻处打成轻伤,右手食指、中指及左手中指打成裂伤并肌腱断裂。后经鉴定,闫某的右食指、中指功能障碍评定为十级伤残。并损坏收费站的栏杆和铁推车,价值450元。

    同年5月5日、7月5日,公案机关分别将文某、杨某抓获归案。闫某伤后住院治疗82天,用去医疗费16722.40元、鉴定费1400元、复印费160元。出院时医院证明:住院时需陪护人员一人,出院后全休一个月。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文某任意损毁他人财物,并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杨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文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由于两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了经济损失,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判令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即医疗费、法医鉴定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有关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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