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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超车男”不堪被“拦路”怒砸车获刑
发布时间:2012-08-30 10:05:28
本网讯(通讯员 黄敏)
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地苏乡的80后青年陆某某,急急忙忙驾驶一辆小汽车追赶其赌气欲回娘家的妻子,不料总是有人在前面“拦路”而使他不能超车,气急败坏之下这个“超车男”竟然毁人财物泄愤。2012年8月,都安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人陆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2012年4月9日16时许,被告人陆某某驾驶一辆小汽车前往都安瑶族自治县汽车总站追赶其妻子,不让其妻子赌气回娘家。当行驶到半路时,遇见被害人石某某驾驶一辆面包车在前面慢行,导致其无法超车。当行驶至地苏乡上江村巴朗山采石场附近的都大公路时,急火攻心的被告人陆某某终于得以超车,他在公路上拦截下石某某的面包车,恼怒之下,他竟然手持一把砍柴刀将面包车的车头、前挡风玻璃、左右大灯和后视镜、车门等部件砍坏。当陆某某开车到都安瑶族自治县汽车总站前时,他又“发飙”了,他将“拦路”的一辆后三轮摩托车的前挡风玻璃砍烂。当陆某某开车返回到其砸坏面包车的地方时,发现该面包车居然还停在原地,被告人陆某某火气又上来了,再次持刀乱砍该面包车,然后开车离开现场。 经都安瑶族自治县物价部门鉴定:面包车车主被毁坏的财物价值达5911元。 2012年4月10日,陆某某被都安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陆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第275条,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12年8月9日上午,都安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经法院主持调解,被告人陆某某与面包车车主自愿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陆某某赔偿车主经济损失人民6280元。车主对被告人陆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陆某某目无国法,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我国刑律,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鉴于被告人陆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且主动赔偿被侵权人的经济损失,得到受害方的谅解,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法院决定对被告人陆某某从轻处罚。 法院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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