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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因疑游戏机“做手脚”打砸获刑
发布时间:2012-09-28 09:38:04
本网讯(通讯员 高胜敏 钟建平)
男子打电动游戏时与动漫城老板发生争执,为泄私愤便持铁棍将动漫城的游戏机砸毁,结果不仅要赔钱,还被判处刑罚。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故意毁坏财物案。
2011年7月4日上午,被告人曾某在宜春城区某动漫城打游戏,因机子突然出现故障,便怀疑是老板做了手脚,索要赔偿,双方发生争执,王某(该动漫城法定代表人邱某的丈夫)殴打了被告人曾某。110民警赶至现场,曾某被送往医院治疗,后被告人曾某与王某就医疗费用始终未达成调解协议。2011年10月9日11时40分许,被告人曾某携带一根钢管至该动漫城,以王某打伤其未赔偿为由,砸打动漫城内的游戏机,致两台鲨鱼机、两台捕鱼机的显示器及主板、八台22英寸游戏格斗机的液晶显示器、一台32英寸格斗显示器、一台玛丽机的面板及主板无法修复,全部报废。经袁州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被毁物品价值人民币78900元。邱某(该动漫城的法定代表人)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人赔偿原告人经济损失78900元。 而曾某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曾某不构成犯罪,理由系被害人存有过错,鉴定结论的依据不合法,鉴定结果未告知被告人,不宜采信。民事部分的代理意见是所毁物品系原告人进行非法活动的工具,被告人不应赔偿。 法院认为,被告人曾某被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邱某的丈夫殴打,为泄愤,持钢管砸毁动漫城的万能鲨鱼机、捕鱼机等游戏机,被毁物品价值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关于鉴定结论的真实性、合法性问题,鉴定人员依照程序到现场勘验,且听取专业维修人员的意见,根据卖方发货清单上载明的价格认定被损物品的市场价,并进行调查,且事后有正式发票予以印证价格结论,故鉴定作出的程序上并无不合法之处。被告人曾某当庭供述公安人员已告知了损坏物品价值7万余元,鉴定结论通知书上载明被告人拒绝签字,可印证被告人知晓鉴定结果。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曾某所砸游戏机系非法营利工具,不应承担刑事及民事责任。法院认为,辩护人并未提供证据证实原告人利用游戏机从事非法营利活动,即便有证据证实,被告人曾某亦无权私自将游戏机砸毁。现有证据可证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遭受经济损失78900元,故被告人曾某应予以赔偿,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及民事代理意见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曾广玉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曾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二、被告人曾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邱某人民币789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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