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一男子鉴定儿子非亲生获补偿3万元
发布时间:2012-10-31 11:08:53


     本网讯(通讯员 刘新云 钟小魏)   日前,江西分宜法院对一起离婚案件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离婚,小孩由原告李某独自抚养,原告李某补偿被告张某经济损失3万元。

    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双方于2007年3月登记结婚,同年9月生育一男孩。生育小孩后,原告在老家照顾小孩,被告在外地经营公司,双方分多聚少,夫妻感情出现裂痕。2011年2月10日,经江西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小孩与被告不具有亲子关系。究其原因,原告陈述在婚前与被告有过一段时间的失恋,此间原告与另一男子建立恋爱关系,并因双方产生矛盾而分开,后原、被告继续交往直至结婚。鉴定结果出来后,原、被告矛盾进一步加深,经协商离婚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虽是自由恋爱结婚,但双方分多聚少,夫妻感情出现裂痕,尤其在小孩经司法鉴定确定与被告不具有亲子关系后,原、被告均表示不愿继续维持这种关系,应认定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小孩虽是原告在婚后所生,但与被告并不具有亲子关系,故被告自始对小孩没有法定抚养义务,小孩应由原告独自抚养。在做亲子鉴定之前,被告对小孩视为己出,履行了相应的抚养义务,故被告要求原告给予补偿的主张合法有据,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2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