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蒋志荣)
父母有抚养子女的责任,子女也有赡养父母的义务,但在现实生活中总有人因各种原因没有履行,最终闹上法庭,使亲情蒙上一层阴影。近日,广西全州县法院审结了一起抚养纠纷案件,判决被告蒋某华从2010年10月1日起每月给原告生活费800元至其年满18岁。
原告之母黄某平与原告之父蒋某华于1995年3月9日登记结婚,1998年2月3日生育原告。由于双方性格不和,双方于2010年9月29日在民政部门登记离婚。离婚协议第一条约定:亲生女儿黄某炼由母亲黄某平抚养与监护,由父亲蒋某华给付女儿黄某炼每月抚养费800元,抚养费随着以后物价上涨要求蒋某华增加。离婚后,被告未按协议每月给付原告抚养费800元。现被告每月工资2726.90元。2012年7月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2008年5月以来的抚养费40000元(800元×50个月);从2012年起每月增至1200元。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判决被告从2010年10月1日起每月给付原告抚养费8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负担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被告蒋某华与黄某平离婚时约定:原告由黄某平抚养,被告每月给付原告抚养费800元。该约定是黄某平与被告真实意思表示,与被告的工资收入相适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且被告愿意每月给付原告抚养费800元。原告要求被告从2010年10月1日起每月给付原告抚养费80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要求扣除黄某平透支款本金和利息8000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为维护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