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覃兆华)
一夫妻协议离婚时约定儿子的一切费用由双方共同负担,但离婚后女方未按约定支付抚养费,无奈之下儿子将母亲告上法庭。近日,广西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抚养费纠纷案,一审判决2012年12月底前被告蓝某萍支付(2012年3月至12月共10个月)原告张某浩抚养费3000元;自2013年1月起,被告蓝某萍于每月月底前支付原告张某浩抚养费300元至原告张某浩满十八周岁止。
原告张某浩系被告蓝某萍和张某炎婚生子。2012年2月22日被告与丈夫协议离婚并签订了一份《离婚协议书》,约定被告每月支付孩子即原告生活费400元并支付教育费(以发票为准)的一半。离婚后被告未能按照《离婚协议书》的约定支付孩子抚养费,至今抚养费被告分文未付。该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法院查询被告的银行账户,查询结果余额太小,不足支付一个月的抚养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父亲张某炎与被告蓝某萍离婚时关于子女抚养问题的约定,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愿,合法有效。现原告要求被告履行抚养义务,理由正当。但考虑到被告是一个农民,没有稳定工作,没有固定收入,应按本地区农业平均收入的20%即每月300元支付抚养费为宜。综上,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