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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开发商逾期交房200余天遭业主起诉
发布时间:2012-10-17 09:33:00


     本网讯(通讯员 万琳)   王某买了一套商品房,开发商迟延200多天才通知其领取房屋钥匙,为此,王某要求房产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因双方协商不成,王某将房产开发商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房产开发商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近日,江西分宜经法院组织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开发商当庭支付原告违约金4014元。

    审理查明,2010年12月21日,原告王某与被告新余宏飞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分宜县城东湖二期商品房一套,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2576.09元,总金额358360元整;还约定被告应当于2011年12月31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验收合格条件的商品房交付原告使用,并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支付了全部房款,但被告却迟迟不能交房。

    原告认为,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应当得到全面履行,被告没有按合同约定履行交房义务,应支付违约金。

    被告新余宏飞发展有限公司辩称:逾期交接房屋是因为在施工过程中天气不好,水、电安装未安合同完工,责任不在被告。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严格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约定被告应当在2011年12月31日前将符合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原告使用,被告于2012年8月11日才通知原告办理房屋交接手续,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按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故被告应按原告已交付房款的日万分之零点五向原告支付合同约定交付期限的第二天即2012年1月1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2012年8月11日期间224天的违约金。经法院组织调解遂达成上述协议。

此案是购房者与开发商因逾期交房而引发的纠纷。该小区有二百多户购房者,他们同样是在开发商迟延200多天才被通知接交房屋,为此,二百多购房户的派出代表先后到工商局、房产局、县政府等部门要求赔偿,因协商未果,准备诉至法院。法官知道这种情况后,为了减少当事人诉累和法院法官的工作量,同时为了减轻当事人的负担,主动多次上门找到开发商协调,并向其明确,这次起诉的只是一个代表,要求开发商对未起诉的购房户参照本案自动履行,同时又多次做购房户的工作,要求他们先不要起诉,待本案有了结果后,确保他们能及时获得赔偿。经过法院耐心细致的工作,避免了一起因迟延交房可能引起的群体性诉讼或上访。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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