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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以房屋质量问题拒交物业费遭诉
发布时间:2012-10-09 14:17:04
本网讯(通讯员 贺王文君)
业主因房屋质量问题拒交物业费,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将业主胡某告上法庭。9月27日,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被告胡某支付1100元物业服务费给原告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原告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接受某小区开发商的委托为该小区提供前期物业服务,并与之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协议。被告作为该小区业主享受了物业服务,但自2010年4月始,被告开始拖欠物业费,至2011年12月,共拖欠物业费1200元。原告催款未果,遂起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受理后,立即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在调解中,被告认为,其不交物业费的是因为自家房屋有质量问题导致渗水,物业公司不修理,被告遂不交纳物业服务费。原告认为,这不属于物业服务的范围,业主不能因此不缴纳物业费;主审法官认为,被告称房屋有质量问题导致房屋漏水,应该属于开发商责任,与物业无关,不能因此拒交物业费,但原告作为物业公司,应该帮助业主找到开发商,起到协调的作用。在法院的主持下,原告同意帮助被告去找开发商修理房屋,被告也同意交纳物业费。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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