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贺王文君)
业主因各种问题拒交物业费,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将业主刘某告上法庭。近日,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被告刘某支付1000元物业服务费给原告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原告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接受某小区开发商的委托为该小区提供前期物业服务,并与之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协议。被告作为该小区业主享受了物业服务,但自2010年6月始,被告开始拖欠物业费,至2012年2月,共拖欠物业费1200元。原告催款未果,遂起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受理后,立即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在调解中,被告称,由于小区乱停车,导致自己出行不便,且小区保安服务态度差、责任心不强,物业没有进行管理,所以不应交纳物业费。原告认为,小区乱停车是由于开发商没有规划好,且与小区业主素质有关,物业只能劝导而不能使用强制措施予以制止;主审法官认为,原告与被告双方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约履行。原告为被告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被告应缴纳物业管理费,原告诉请应予支持。但是,原告作为物业服务公司,对小区业主反映的问题应及时处理并将处理意见反馈给业主,从而提高物业服务质量。经过法官的耐心调解,原告承诺会对被告反映的情况进行处理,被告也承诺以后会按时交纳物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