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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缴物业管理费拒付 法官释法明理终缴纳
发布时间:2012-10-17 10:01:17


     本网讯(通讯员 张恒飞)   “是你们认真负责的办事作风打动了我,我把欠缴的物业费交上”。10月16日,江西省井冈山市法院成功协调执结了一起因欠缴物业管理费申请执行的案件。

    2009年9月1日,申请人井冈山市新城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井冈山市多福房地产有限公司协商一致签订《井冈山市新城区井福苑物业管理合同》,并按约入住井福苑小区进行前期物业管理。谢某入住井福苑小区后,只交纳物业管理费到2010年3月30日止,自2010年4月1日至今分文未付。申请人在经多次电话、张贴通知等形式催收未果的情况下,诉至法院,后法院判决确认谢某给付申请人井冈山市新城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管理费934.62元,并申请强制执行。

    当执行人员找到谢某,被执行人愤愤不平的说道,物业公司擅自停了他家的水电,其入住小区至2010年3月30日之前,全额交纳了物业管理费,但2010年4月1日至今,一直在外面打工,并不在小区居住,因此,如果一定要交,只愿意交一半的物业管理费。

    执行人员在了解了上述情况后,当即找到物业公司工作人员,要求他们把被执行人家中的水电开通,并与其负责人协调如果业主常期外出务工,不在家中居住,可否减免部分物管费,其负责人表示,如果业主确实未在小区居住,提出申请可以减半收取。

    于是,执行人员上门找到被执行人谢某,告知其家中水电已开通,如果其还是要常期外出务工,可以到物业公司申请减免一半物业管理费。从而,出现了开头一幕,谢某当场交纳了欠缴的物业管理费,案件得以圆满执结。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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