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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对物业诸多不满 法官释法说理平纠纷
发布时间:2012-09-27 10:47:11


     本网讯(通讯员 张黎晖)   因业主不缴纳物业费,某物业公司将业主王某告上法庭。近日,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就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作出调解:被告周某支付原告某物业服务公司住宅物业管理费647元。

    2007年1月1日,原告某物业服务公司与开发商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双方约定由原告为开发商开发的小区提供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被告周某购买了该小区房屋一套,房屋总面积为102.85平方米。2007年10月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前期物业管理协议,双方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所在小区提供管理和服务,同时还约定了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收费标准等。其中第4条约定: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收费标准高层住宅按建筑面积每月0.35元/m2。被告自2011年1月开始没有缴纳物业管理费。

    原告认为,原告为被告所在小区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被告应支付2011年1月至2012年6月拖欠的物业费647元。

    被告认为,其所居住的小区卫生环境差,频频发生盗窃事件,路灯等公共设施损坏无人修理,所以物业未尽到职责,被告不应交纳物业管理费。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双方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约全面履行。原告为被告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被告应缴纳物业管理费,原告诉请应予支持。但是,原告作为物业服务公司,对业主反映的问题应及时处理并将处理意见反馈给业主,从而提高物业服务质量。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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