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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房东”加收转让费私转店面未果起诉被驳回
发布时间:2012-10-11 09:11:36


     本网讯(通讯员 王随和 董爱巧)   韩某租赁马某的店面经营生意失败后未经马某同意便将店面转让给周某,周某了解情况后只支付了店面租金拒付韩某私自加收的转让费,韩某便将周某告上法庭。10月9日,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审理该起租赁合同纠纷案后,一审判决驳回原告韩某的诉讼请求。

    2012年1月6日,韩某与周某两人签订了一份店面转让协议,协议约定韩某将其正在经营且经过装修的某婚庆摄影店整体以8万元(含韩某私自加收的2万元转让费)的价格转让给周某。因韩某在与该店面业主马某签订租赁协议时曾经约定,韩某租赁期间,如果将店面转租、转借、转让他人时必须经业主同意,且须三方共同签订协议书,否则将违约且须支付一定的违约金。韩某按照与马某所签租赁协议的约定,与周某签好协议书并一块找马某签字时,马某以韩某未事先征求其意见为由拒绝在协议书上签字。

    后来周某通过调查得知,马某将简单装修的店面租赁给秦某,秦某租赁期满将店面退还马某半年多后,马某又将店面租赁给韩某,两人签订有租赁协议。韩某一次性交纳了一年的租金并重新装修后开始经营,但因其经营不善,生意惨淡,做了三个多月后,便决定将店面连同部分摄影器材整体转让。但摄影器材、店面未到期的租金及其装修费用算在一起也不超过6万元,韩某未与马某商量便加收2万元转让费欲转让给周某。马某认为韩某租赁其店面不是通过正当做生意赚钱的,而是在利用他的店面私自加价转租赚取转让费的,因此他不愿意签字。另外周某还得知,如果韩某退租,马某按照协议约定退还韩某剩余租金后,会再次将店面以空房出租的方式租予他人。

    掌握这些信息后,周某找到韩某称,他租赁店面欲做塑钢门窗生意,愿意按照两人所签订的协议支付转让费,但他不需要摄影器械,韩某需要搬走店面内全部物件,腾出店面。同时,周某以其手头比较紧,店面需重新装修等为由要求先付韩某6万元,剩余2万元待生意经营一段时间后再支付。韩某同意并腾出店面后,周某进驻门店并经营其生意。

    后韩某向周某索要剩余的转让费时,周某以他租赁的是店面,不是原摄影店的整体,且其已支付了超过店面原剩余租金及装修费用的金额予韩某,其不应再支付其他费用为由拒绝支付。多次催要未果,韩某便将周某告上法庭,要求被告周某支付2万元转让费及违约金。

    庭审中,被告周某辩称,原告与其签订的是店面转让协议,不存在整体转让;原告未经店面业主同意私自转让并加收转让费,被告只应支付店面租金,不应支付原告转让费。店面业主马某也到庭作证称,其店面的转让只收房租不收转让费,此次转让协议因原告加收转让费其本人不同意而没有签字。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韩某持与被告周某签订的店面转让协议向被告周某追要转让费,因该协议约定原被告转让店面需经店面业主同意,三方对协议认可签字后协议才生效,现店面业主不认可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店面转让协议,拒绝在该协议上签字,该协议应未生效。因此,法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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