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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合同为拆迁 法官调解赔偿后搬迁
发布时间:2012-10-29 10:24:01
本网讯(通讯员 吴聚川)
近日,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快立、快调、快结了一起关系小城镇建设的租赁合同纠纷,受到当事人和党委、政府领导的高度赞扬。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原告黄河购销中心给付被告长江加工厂3.5万元,被告长江加工厂返还租赁物并搬迁出租赁场地。
2008年6月1日,黄河购销中心与长江加工厂签订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由长江加工厂承租某购销中心所属厂棚及平台。合同约定期限为5年,每年6月1日交纳租赁费。合同签订后三年内双方并无纠纷发生。今年黄河购销中心突然以长江加工厂逾期交纳租赁费为由,要求解除合同,长江加工厂不同意,要求至少赔偿24万元,双方为此产生纠纷,黄河购销中心遂起诉至法院。 立案后,承办法官通过详细调查,发现原告黄河购销中心欲终止合同的真正理由是被告长江加工厂承租地方是小城镇建设的一部分,将要拆迁。如果处理不当,影响市里规划的小城镇建设,容易造成社会不稳定因素。为此,承办法官对本案非常重视。为了尽快解决纠纷,保证该镇小城镇建设的顺利进行,该庭决定对案件的审理进行提速,当即召集双方当事人对案件进行了调解。通过细致的调解工作,最终感动了双方当事人,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原告黄河购销中心给付被告长江加工厂3.5万元,被告长江加工厂返还租赁物并搬迁出租赁场地。最终保障了小城镇建设工作的顺利进行。 (案例中所用人名、单位名称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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