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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溪法院36个电话“说和”一起跨省执行案
发布时间:2012-08-29 16:51:43
本网讯(通讯员 元春华 王希茜)
8月27日,在法官的额不懈努力下,江西省资溪县人民法院利用电话联络方便的独特优势,成功执结一起跨江西、山东二省的委托执行案。
2005年2月,资溪县居民石先生与妻子到山东省济宁市考察后,看中了山东省济宁市贸易学校的一处房屋,与校方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期限自2005年1月1日至2010年1月1日。2009年9月,石先生夫妻将该房屋租给冯某,租期一年。为此,冯某先后共支付给石先生42000元租金。2010年3月,济宁市政府要扩建路面,涉案房屋正在拆迁之列。经多次催告腾房,冯某这才知道,石先生与校方约定的房屋租赁期限是2010年1月1日。冯某认为,向石先生多支付了房租22000元,起诉要求对方返还。后经济宁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决,石先生应返还冯某房屋租赁费10300元。 判决生效后,石先生一直没有履行,冯某向济宁市市中区法院申请执行。因石先生系江西资溪县人,住所地及财产所在地均在资溪,济宁市市中区法院于2011年11月委托江西省资溪县人民法院执行。 资溪法院立案后,向石先生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执行中,石先生指出冯某因房屋拆迁领取了补偿款,另外,在变卖房屋内的财产中得到了将近10000元,济宁的法院判决时没有扣除这一块,由此而未自动履行。执行人员了解到这一情况后,及时拨通了申请执行人冯某的电话,将被执行人意见进行了转告,同时,征求其执行意见。开始,冯某不承认从中获利一事,后经过法官耐心做工作,思想上有所了松动,但要求被执行人至少付7000元。于是,法官又趁热打铁,反过来联系上石先生,做其疏导沟通工作。经过法官不懈协调努力,当事人在一来二往电话协商中也逐渐缩小了分歧。 8月27日,在拨通第36个电话时,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石先生一次性给付冯某6000元,剩款冯某主动放弃。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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