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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春风细雨释法 外地老板乐意接受
发布时间:2012-12-19 13:42:44


     本网讯(通讯员 黄大兴)   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引发的一场本地人与外地老板的诉讼案,先后经一审、二审终审后,2012年12月17日,终于圆满画上句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和风细雨的思想工作,使被申请人李刚乐意地接受并履行了法院判决,使该案得以顺利执结。

    申请人黄华与被申请人外地老板李刚于2010年7月10日签定了《租楼合同》,约定申请人黄华将该房子租给被申请人李刚作为员工住宿,租用期为五年,年租金34000元。李刚经营的生意刚开始很红火,但是过了一年之后,生意开始滑坡,李刚只支付了部分租金,尚欠申请人租金15000元。申请人多次通知被申请人尽快支付租金,但被申请人以各种借口拒绝支付,申请人遂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被申请人李刚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尚欠申请人黄华租金及案件受理费。被申请人李刚仍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院维持了一审判决,但李刚仍态度强硬,拒不返还。2012年11月5日,黄某依法向该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立案后,为确保该案的执行效果,执行法官及时向被申请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告知应该履行的义务和利害关系,但被申请人固执已见,情绪激愤,声称现在已经不是该酒店的老板了,而且酒店也已经转让给别人经营了,今后也不打算在巴马投资任何项目,更不愿履行法院的任何判决。在此种情况下,执行法官没有简单地采取强制措施。2012年12月17日,执行法官接到申请人的电话,说被执行人李刚有一笔诉讼费在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我们尽快去执行该笔经费。为了尊重外地客商,也为了本地经济的发展,执行法官通过电话或者用QQ聊天的方式与被申请人李刚交谈,向他摆事实,讲道理,讲法律。终于使被申请人李刚感动,并自愿用该笔诉讼费偿还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法官的耐心释法,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满意,法律的权威得以维护。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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