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兰靖阳 谭新杰)
肖某与常德市武陵区某居委会签订了长达50年的房屋租住协议,十年后突然与居委会一同被他人一纸诉状告到法院,要求交出所占用的房屋。日前,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居委会与肖某签订的房屋长期出租协议无效,而原告公司取得了诉争房屋的土地使用权,也享有了其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权,支持该公司要求返还房屋的诉讼请求。
2002年3月,武陵区某居委会与肖某签订了一份房屋长期出租协议,将座落在原有线电厂内两间无房产证的房屋长期出租给肖某50年,并收取了房屋租金3000元。2009年11月,市政府服务中心公开挂牌出让编号为365号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被常德市某公司取得。肖某长期租赁的房屋在该公司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范围内。该公司因开发需要要求肖某退出房屋未果,向法院提起诉讼。庭审中,居委会辩称出租的房屋是原有线电厂移交的,由居委会托管,有出租的权力。肖某也认为,既使该公司能够证明房屋所有权属于其所有,根据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出租协议仍然有效。
法院认为,此案的争议焦点是居委会对诉争房屋是否有处分权。经审查,居委会和租住人肖某均不能拿出有处分此房屋权利的证据。由于无处份权,居委会与肖某签订的房屋长期出租协议无效。而原告公司取得了诉争房屋的土地使用权,也享有了其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权,支持该公司要求返还房屋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