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擅自转租房屋未果 被判双倍返还定金
发布时间:2012-09-26 11:54:59


     本网讯(通讯员 韩咏梅 金莹)   苏某与房主王某于2010年5月签订了房屋租赁协议,约定将王某所有的三间门面房租赁给苏某使用。可苏某又将房子转租了了刘某,由于房主不同意,刘某便将苏某诉至法院,河南省焦作市法院依法判令苏某双倍返还刘某的两万元定金。

    在苏某和房主王某所协议中载明:“苏某在租用房屋期间,有权转让或转租此房,但须告知王某。”可是在2011年4月,苏某在未经房主王某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房屋转租给刘某,并收取了刘某2万元定金,后因王某不同意而无法将房屋交付给刘某。刘某遂将苏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双倍返还定金。

    法院认为,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或履行之前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以确保合同履行的一种担保方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交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丧失定金,收受定金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双倍返还定金。本案中,刘某交付给苏某定金20000元,其目的是确保房屋能够按时交付使用,苏某未能在约定的时间交付房屋,应当适用定金罚则。



责任编辑: 纪颖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