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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死后三个儿子为争房产对簿公堂
发布时间:2012-09-27 09:48:50
本网讯(通讯员 张静)
王某与何某结婚后生育三子一女,家庭和睦,幸福美满。婚后夫妇建有一栋楼房,夫妇原以来可以给子女建造一个更好的居住环境,并对该房屋立遗嘱分配给三个儿子。但王某夫妇死后不久,三个成家的儿子为该栋楼房起纷争,大儿子起诉至法院要求分得其合法财产。广西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遗嘱继承纠纷案,判决遗嘱合法有效,支持原告享有其父母房屋遗产三分之一产权的主张。
王某与何某婚后于1997年将原有房屋的改建成混凝土结构的五层楼房,于1998年2月7日与其三个儿子商量达成一份《房产分配说明》,如此屋成为遗产时,三个儿子各得一份。2010年6月5日原告与被告协商继承父母遗产问题时,被告告知原告,父母已将遗产分给被告,并作了公证。为此,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认为其是王某与何某的儿子,是法定继承人之一,对遗产依法享有继承权。 庭审上被告辩称,父母已将其所有的房屋进行分配,原告已分得房屋,现讼争的房屋的使用权及所有权父母已赠与两被告,有2001年4月20日父母与被告及第三人签订的《协议书》为证。 钦南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数人继承,原、被告的父母就其个人财产于1998年2月7日立遗嘱(即《房产分配说明》)进行处分,该遗嘱是原、被告的父母的真实意思表示,所立遗嘱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被告的父母去世后,其遗留房屋应由其三个儿子继承。因此,原告请求对父母房屋遗产享有三分之一的产权,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但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25000元,证据不足,不予支持。被告辩称2001年4月20日父母订立协议书,并将其名下的遗产遗嘱其两人继承,并办理了公证,该遗嘱虽然经过公证,但协议书正本另行手写“产权属被告所有”的字样,因此,该协议书的内容不真实,存在瑕疵,故此,被告的抗辩理由,法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一审判决:原、被告遗留的房屋,由原告及两被告继承,原告享有三分之一的产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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