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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兄弟姐妹因房产状告表兄妹
发布时间:2012-09-20 14:17:56


     本网讯(通讯员 黄顺国 苏秀婷)   原告黄梅等四人诉称其与被告黄光是兄弟姐妹关系,与被告任福是表兄妹关系。1994年原告将父母留下的一栋房屋交由被告黄光代为管理,1994年被告黄光因举家迁往广东居住,故将房屋交由被告任福代为管理,并由被告任福一直居住到现在。随着经济发展,该房屋即将进入开发范围,其价值随之上涨,四原告想收回房屋,而被告拒不交还。

    被告任福则辩称,房屋是黄光和原告卖给其的,当时其花了人民币6000元买下房屋,并写有《收条》和《承领书》,现在已经过了十八年了,房子增值了原告就不承认了。原告则称《收条》和《承领书》上的签名不是其签的,不知道是谁签的。

  由于该案涉及的材料年代久远,法官举行了庭前证据交换,被告任福提交有《收条》和《承领书》等证据。在证据交换过程中,重庆平乐法院法官向原告细心说明“谁主张谁举证”、善意第三人购买、诉讼时效等相关规定。经过证据交换和法官的明理释法,原告意识到自己证据不足,表兄也是善意购买人,为了不影响与表兄弟姐妹之间的感情,最终选择了申请撤诉。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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