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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力购房恋人闹分手 未成夫妻险成冤家
发布时间:2012-09-19 10:45:39


     本网讯(通讯员 何方瑜)   因女方要求购买结婚新房,男方经济困难无力购买,双方为此发生矛盾,并解除了婚约。男方向女方索要礼金未果后,遂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彩礼。9月18日,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一审判决被告朱某返还原告陈某彩礼26000元。

    陈某是彭泽县棉船镇人,2008年农历正月经人介绍,与本镇居民朱某相识,双方一见钟情,确定了恋爱关系。2009年农历正月初六,朱某收取了陈某家支付的订婚礼金13000元。2010农历正月初六,陈某家人再次将结婚礼金13000元送至朱某家后,举行结婚典礼之事被提上了日程。因朱家向陈家提出,如结婚需要重新在集镇街道购买新房,小陈家经济原因无力重新购置,为此双方发生矛盾。2010年11月22日,小朱与小陈解除了婚约,但小陈要求小朱返还礼金未果,遂向彭泽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返还礼金。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本案中,虽然礼金不是被告朱某向原告索取的财物,但本案确实存在以缔结婚姻关系为前提的彩礼。原告陈某与被告朱某婚约关系已解除,并没有缔结婚姻关系,故对被告朱某收取原告的礼金,法院根据双方均予以认可的数额,判决被告朱某返还原告陈某彩礼26000元。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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