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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争房产兄弟反目 五年恩怨今朝了结
发布时间:2012-09-17 16:02:51
本网讯(通讯员 朱崇流)
近日,贵州省黎平法院审判监督庭审结了一起财产侵权再审案件,依法判决被告黎平县民政局与第三人李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驳回原告李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为李家兄弟五年来的房产纠纷划上了句号。
1990年,李某某、李某之母亲龙某立下遗嘱([90]黎公证字第76号),根据遗嘱内容,以进门堂屋为分界的右边两间半为李某所有,左边两间半为李某某所有,并同时各自办理了产权证。同年12月,李某某为筹备发展工艺美术项目向黎平县民政局申请无息贷款,贷款金额为5000元。同时约定以李某某拥有的两间房产作为抵押。李某某、李某二人于1999年4月20日将各自取得的房屋产权一共五间变更登记在母亲名下。2000年4月20日龙某过世。 2002年,因原审原告李某某逾期没有偿还贷款,原审被告黎平县民政局多次找李某某协商还款事宜但均未果,原审第三人李某为保住祖业,自愿出5000元购买,并与民政局达成协议:李某某用做抵押的两间房产归李某所有,宅基地使用权同时转移。李某购得该房后将第二层进行改修并使用至今,但抵押房屋第一层有三间系原审原告李某某使用至今。2007年6月22日,李某办理了德凤镇忠诚巷五间房屋的所有权证。2007年5月28日,李某某向本院起诉,要求确认黎平县民政局与李某签订的协议无效;依法责令返还李某已改修的两间半房屋;要求李某返还四间空屋2003-2007年5月租金9540元。 该案经一、二审判决后,李某某不服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指令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再审,中院依法裁定发回我院重审。 经再审后认为,黎平县民政局根据当时的政策贷款5000元给李某某,李某某用其坐落在黎平县德凤镇忠诚巷房屋二间作为抵押,双方的借贷关系及抵押关系依法成立。合同生效后,李某某没有依合同履行还款义务,黎平县民政局亦未及时依法主张自己的权利。在合同期限届满后,李某某将自己设置的抵押物变更登记在其母亲的名下,抵押物的产权发生了转移。2000年4月20日,龙某过世,抵押物的所有权已属于龙某的遗产。黎平县民政局与李某在未经其他权利人同意的情况下实施交易,双方的买卖行为已侵害了李某某的合法权益。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李某不服一审判决,向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维持了原判。 至此,李家兄弟之间长达五年之久的恩怨终于告一段落。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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