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周碧峰)
将房屋卖给他人后,本应依照约定履行协助买房办理房屋过户的手续,却无故不予履行。近日,江西省东乡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依法判决被告王国英协助原告乐淑勇办理位于孝岗镇交通路煤炭公司院内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
2000年9月1日,原告乐淑勇的父亲乐森德与被告王国英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协议,约定由乐森德购买被告王国英所有的位于孝岗镇交通路煤炭公司院内的全额集资房一套,房屋面积80.34㎡,房屋价格37000元。合同订立后,乐森德即将购房款37000元给付了王国英,王国英出具了收条并同时将所卖房屋及房屋的房产权证一并交付乐森德。之后乐德森去世,该房屋由原告乐淑勇继承所得。乐淑勇在继承取得该房屋后多次要求被告王国英协助其办理过户手续,均遭到拒绝,遂酿成纠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王国英与乐森德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履行各自义务后,乐森德即有权取得本案所涉房屋的所有权。在乐德森去世后,原告乐淑勇独自继承了乐森德对本案房屋的所有权,故其有权要求被告王国英协助其办理过户手续,乐淑勇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