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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一房产公司不签合同不退购房款遭诉
发布时间:2012-09-19 11:31:00


     本网讯(通讯员 贺王文君)   9月17日,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被告某公司返还原告蒋某定金4万元。

    2012年1月2日,被告某公司向原告蒋某出售位于吉安市吉州区南大道商品房两套,双方签订了认购协议书,协议书中约定:原告蒋某在签订认购协议书时向被告支付2万元/套定金,共计4万元;原告于2012年1月8日前与被告签订买卖合同并按照买卖合同约定支付房价。原告蒋某当天支付了4万元给被告,后原告向被告提出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交纳剩余房款,被告不同意。双方协商未果,原告遂起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受理后,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在调解中,原告认为,双方在认购协议书中约定于2012年1月8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但过了几个月,被告迟迟不通知原告签合同,被告的行为存在过错,应承担双倍返还定金的责任。被告认为,其通知不了原告是因为原告不在吉安,手机号码已经给他朋友使用,当时已经和他朋友说了,但其朋友未及时将消息转告给被告蒋某,蒋某本身存在过错。主审法官认为,原告蒋某交给被告某公司的4万元款项应为预付款,既然双方未签订合同,4万元预付款应退还给原告。在法官的主持下,达成了上述调解协议。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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