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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车不给租金 法院判付1万余元费用
发布时间:2012-09-26 15:48:31
本网讯(通讯员 付高强)
近日,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承租人应不交租金,被判败诉,被告应当给付原告租车费用12750元的判决。
莫某某于2007年开始陆续租用原告王某的装载机为其铝矾土(白干土)厂干活,期间陆续付了一部分款项,截止2009年1月5日被告尚欠原告12750元费用未付,经催要未果,故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租车费用1275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被告双方虽然没有签定书面的合同,但已形成事实上的租赁合同关系,且该合同原告已履行完自己的义务,被告没有支付租赁费用,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遂依法作出被告应当给付原告租车费用12750元的判决。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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