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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合同时间契争议 租赁人被判支付房租
发布时间:2012-12-06 10:40:48
本网讯(通讯员 李伦军)
12月5日,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由于解除合同时没有签订书面协议,双方对解除合同的时间各执己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租金,被告则认为租金全部付清。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王治家支付原告李少翁房租4570.32元。
2010年4月18日,李少翁与王治家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李少翁将其平房两间出租给王治家使用,年租金为4000元,租赁期间为2010年4月1日至2020年4月1日;如有违约需支付违约金5000元。 合同签订后,王治家支付租金2000元,但是由于他经营不善,单方提出解除合同,并不再支付租金。按李少翁自认解除合同的时间为2011年11月22日,从2010年10月1日计算至解除合同之日,租赁时间为417天,租金为4570.32元。原告于2012年9月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租金4636元和违约金5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李少翁与被告王治家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当事人对依法成立的合同应当按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履行期间,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原、被告对解除合同的事实予以认可,但对解除合同的时间并未协商一致。被告陈述已于2010年8月28日经双方合议解除合同,而被告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对解除合同的时间协商一致。原告认可解除合同的时间为2011年11月22日,可视为双方就解除合同的时间协商达成一致。据此,原、被告之间的租赁合同关系业已解除。合同解除前的房屋租金被告应当支付,被告没有支付租金是因为双方对解除合同的时间存在争议,并不存在违约行为,不应承担违约责任。据此,判决王治家支付李少翁的房屋租金4570.32元。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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