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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通知解除合同无理 原告诉请获支持
发布时间:2012-11-08 16:09:30
本网讯(通讯员 文勇 刘屹)
被告黄瑞林以原告田阳县农业机械化管理局无合同关系为由,通知原告解除合同引起纠纷,原告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被告解除《荒坡承包合同书》的通知无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一审判决被告黄瑞林对原告田阳县农业机械化管理局作出的解除《荒坡承包合同书》的通知无效。被告不服上诉,11月6日,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依法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993年12月18日,时任那坡镇农机站站长黄瑞火代表本站以个人名义作为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了《荒坡承包合同书》。自承包荒坡由原告承包经营管理后,原告在经营期间投入了一定的资金进行果园改造,在履行承包合同过程中,原告按协议履行承包金的给付,开始是由原告局领导亲自送承包金给被告,后几年由被告亲自到原告财务室领取承包金。2011年2月18日、3月7日被告两次找原告领取2009年至2010两年的承包费,由于当时原告的局长外出,财会人员告诉被告,要领取承包费要等局长审批后方可领取。2011年3月7日、4月13日、原告分别通过邮政快递形式通知被告收到通知后三日内到原告处领取2009年、2010年、2011年的承包费,被告收到通知后,也没有到原告处领取这两年的承包金。2011年4月20日,被告以原告没有按合同规定交付承包金,原告已构成违约为由向本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双方的土地承包合同,以及追回原告尚欠被告两年承包费4000元给被告。2011年5月20日,被告以尚未考虑清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裁定准许撤诉后,被告于2011年5月20日、5月25日两次以原告不交纳2009年和2010年两年的承包费为由通知原告,解除双方订立的合同书。2011年6月20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确认被告作出的解除与原告签订的《荒坡承包合同书》的两份通知均为无效。在庭审中,原告愿意向被告交纳2009至2011年三年的承包费共6000元,被告同意并收取该承包费。 另查明,原告已于2009年8月20日将承包的果场转包给了梁卡德,承包年限为10年,从2009年8月19日起至2019年8月18日止。承包金为每年4.6万元。 法院审理后一审判决被告黄瑞林对原告田阳县农业机械化管理局作出的解除《荒坡承包合同书》的通知无效。 被告不服上诉,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文中性名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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