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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架材有合同 违约耍赖法不容
发布时间:2012-10-23 09:43:23
本网讯(通讯员 秦林青 方彩霞)
李某、徐某的工地完工,未返还租赁的全部架材,不付租赁费,引起了诉讼。2012年10月22日,河南省睢县法院依法审结了此案,判处二被告于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剩余架材,并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
李某、徐某系包工头,2011年6月份至2011年8月30日承包建筑工地,于2011年6月5日与王某签订架材租赁合同,后分几批从王某处拉走架材。其中1米钢管1150根、1.5米钢管1700根、3米钢管620根、3.5米钢管700根、4米钢管594根、6米钢管525根、顶丝1680套、十字扣件4900套、接扣925套。 另查明,二人于2011年7月7日至2011年10月5日返还王某部分架材,其中1米钢管1150根、1.5米钢管1002根、3米钢管154根、3.5米钢管467根、4米钢管155根、6米钢管124根、顶丝874套、十字扣件2836套。在2011年7月18日这份租赁合同中有李某签名字,其它9份租赁合同中没有签名。 法院认为,二被告承包建筑工地期间,承租原告的架材,工地结束后,应将租赁物返还给原告并支付租金,二被告返还部分架材后,剩余的架材没有返还,违反了合同规定,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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