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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院在民事审判中如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
作者:张海瑞 发布时间:2012-05-09 15:54:23
【论文提要】:
社会矛盾纠纷是指社会各领域、各层面、各群体发生的可能引发重大治安问题和群体性事件的具体矛盾纠纷。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机遇期和社会矛盾凸显期,正处于一个社会转型期,社会矛盾也具有频发性、多样性、复杂性、阶段性特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同时,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因素也大量存在,社会矛盾化解已成为中央政法委2010年部署的“三项重点”工作之一,在以后很长一段时间里也将继续成为工作的重点。人民法院,尤其是基层法院作为社会矛盾化解的重要力量,对于着力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维护社会稳定的重大战略决策和部署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笔者作为一名在基层法院审判一线工作的干警,对此也深有体会。作为基层法院如何才能有效的化解社会矛盾,笔者认为,应首先分析基层社会矛盾的本质、成因、特点等,再从基层法院工作的特性上分析,应如何建立一套有效的机制来化解这些矛盾。 【引言】 2008年8月至2012年初笔者一直在派出法庭工作,在承办案件,接触当事人的过程中,深感基层社会矛盾的较多、较杂。法庭在化解这些矛盾的时,有时付出极大的努力,却收效甚微。一些矛盾虽然从法律层面看似解决,但从根本上,从当事人心理上矛盾并没有完全解决。我也一直在思考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当事人之间有如此的“深仇大恨”,这些矛盾是否能够从根本上化解,又该如何来化解等等。这一系列的问题不解决,就不能真正有效的化解社会矛盾,而长期积压的社会矛盾如果集中爆发,也必将对社会造成巨大的危害。本文笔者将结合自己的工作实践,仅就基层法院如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进行论述。 一、基层法院民事审判在化解社会矛盾中的作用 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80%在基层,80%的法官和其它工作人员在基层,直接面对广大群众的也主要是基层人民法院。基层法院作为最前线、最贴近群众的审判职能单位,作为化解社会矛盾的前沿阵地,始终处于各种矛盾交织的风口浪尖之上,其作用具有不可替代性。在化解社会矛盾过程中,民事审判又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许多社会矛盾最初都起源于民事纠纷,这些矛盾纠纷如果能在基层民事审判中得以及时解决,则可以避免矛盾的进一步激化,演变成更加激烈的冲突,乃至刑事案件。在处理这些民事纠纷中,我们遇到的社会矛盾也各式各样。 二、基层法院民事审判中遇见的社会矛盾的主成因、特点及主要类型 我国社会矛盾的本质仍是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矛盾,是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与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但矛盾产生的原因、特点等却有了新的发展。 (一)基层社会矛盾的成因 1.基层民众有朦胧的民主法治意识,但思想有误区,而部分管理者却能力欠缺。随着改革开放以来,民主法治进程不断推进,群众的民主法治意识也不断争强,但是基层群众,尤其是西部的基层群众,他们略有法治意,却多一知半解,许多歪曲了多法律的解释。而部分基层管理者,对法律本身也缺乏了解,法治意识不强,在遇到此类矛盾时很难解释清楚,反而造成矛盾的扩大化及群众对法律的不信任。部分群众遇到问题甚至认为“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不管有理无理,先闹再说。 2.改革开放成就显著,但对成果分配不公。改革的过程是一个利益重新调配的过程,矛盾发生的过程是一个利益冲突的过程,利益冲突越大,矛盾也就越激化。我国在20多年的改革开放中,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巨大成就,但是在对改革成果进行的分享时,却因为分配不公平引发了一系列矛盾纠纷,这些矛盾在基层尤为明显。这就导致了一些群众心态失衡,甚至产生对党和政府的不满情绪,经常会为一点小事争执不休,制造各种事端,影响社会稳定。 3.矛盾化解机制不畅通,导致矛盾的扩大激化。一些矛盾之所以进一步发展,并成为阻碍社会发展的绊脚石,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矛盾处理机制不通畅,矛盾化解机制不健全,村民有冤无处诉,有理无处说,导致矛盾双方积冤,最后村民对处理部门失去信心。这些矛盾诉至法院,很难进行调解,由于村民对其他部门的不信任,也使其对法院产生了不信任,抵触情绪较大,一旦判决结案,可能造成当事人上诉及不断上访。 4.外出务工人员观念转变造成家庭纠纷大量增加。改革开放以来,农村青年婚姻观念的更新和变化,在农村出现感情不和、婚外恋现象越来越多,特别是受自然条件限制和男女性别比失调的影响,婚姻、赡养等矛盾纠纷呈增多之势。从调查统计数据看,农村出现的婚姻、家庭、赡养纠纷占各类纠纷总量的80%以上。 5.道德成本过高给化解矛盾增加了难度。由于一些人的道德观念发生了扭曲,不以违法为耻,反以能够采取各种非法手段捞取好处为荣。农村原有的公序良俗受到了冲击,新的农村道德观念并没有成型。目前的农村处于缺乏公认价值观的无序的状态。正是因为无序,当然矛盾就多;因为无序,当然就化解矛盾难。 6.法律的不完善及社会管理滞后导致了矛盾。由于法律本身不可避免的缺陷及我国法律本身的不完善,导致一些案件的审理结果很难与当事人的期望相符合,不但未能解决已有的社会矛盾,而且又加剧矛盾或增加了新的社会矛盾。同时相对与经济发展,我国法制建设、政府管理、社会治理等方面相对滞后,也导致一些领域矛盾频发。 (二)基层社会矛盾的特点 1.基层社会矛盾多样化。过去,农村社会矛盾纠纷主要以家庭矛盾和邻里矛盾为主,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经济成份、组织形式、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日益多样化,人们思想活动的独立性、选择性、多变性、差异性明显增强,一些人的价值观念发生扭曲,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反映到经济社会生活中,导致经济纠纷、合同纠纷、土地征占、退耕还林、房屋拆迁、历史遣留问题、赡养等方面的矛盾纠纷成为主流,其范围包罗到群众生产生活的各个方面,呈现多样化。 2.基层社会矛盾复杂化。目前,基层社会矛盾的表现形式呈现出复杂、多样性,已有过去的“一因一果”,变为“一因多果”、“多因一果”和“多因多果”,社会矛盾成因较多,生成过程复杂,解决纠纷难度加大。 3.基层社会矛盾家族化。我国是一个受“家”文化影响深远的国家,在农村矛盾纠纷中也表现为家族化的趋势。比如一些农村的打架中先是两个人打,很快发展成为两家之间打,甚至成为群体性械斗。又如一些农村的婚姻纠纷常常演化为娘家与婆家之间的纠纷。 4.基层社会矛盾调解难度大。在处理这些矛盾纠纷中,有些当事人并不配合调解工作,甚至对法院工作人员存在抵触情绪。有些当事人在矛盾发生初期并没有去解决问题,而是拖至“病入膏肓”时无法解决时才诉至法院,这就导致双方矛盾较深,一句话语不慎,都可能导致双方激烈争吵。有些仅仅是为争一口气,互相做出一些损人损己的事,使矛盾进一步扩大。有些则在亲友的唆使下反复无常。这些都导致了调解难度的加大。 5.当事人寻求解决纠纷的方式激烈化。矛盾纠纷的当事人为维护自身的权益,在矛盾出现之初,大多都能通过正当的途径和手段解决纷争,希望能公正、公平地解决问题。但是,一些重大复杂疑难的矛盾纠纷虽然解决,但当事人没有能得到领自己满意的结果。一些当事人则会采取群体围攻、上访甚至以武力相威胁的手段,迫使有关部门解决问题,从而引发了的群体性上访事件。 (三)基层社会矛盾的主要类型 1.婚姻家庭纠纷矛盾突出。这也是目前基层法院民事审判中遇到的最常见的社会矛盾类型。家庭作为这个社会的主要单位,婚姻家庭产生的矛盾极大的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由于近年农民外出打工的情况越来越普遍,夫妻双方长期两地分居,其感情基础又比较薄弱,极易引起离婚。而且四十岁左右及以下的人群家庭观念逐渐淡薄,因离婚又引起了子女的抚养纠纷、兄弟姐妹间对年迈父母的赡养纠纷等一系列社会矛盾。据统计,笔者工作的垫江县法院2008年新收离婚纠纷493件,2009年新收718件,2010年上升至784件。 2.农村宅基地、土地纠纷引发矛盾。农村宅基地、土地纠纷是影响着当地的稳定。由于农村在分宅基地、土地时方法简单,缺乏科学、公开、公正的机制,容易引发矛盾,对矛盾纠纷的处理未依照法律规定,引发诸多涉法涉诉事件。有些群众在乡村干部协调解决时,不予配合或故意刁难,提出过高要求,在要求得不到满足后,便提起诉讼或四处上访,影响社会稳定。尤其是近年来部分农民私自将承包地建筑商修建房屋,以换取利益,制造了一系列的社会矛盾。 3.劳动争议引发矛盾。虽然我国在立法和政策方面对农民工权益的保护十分重视,但劳动争议案件依然影响着社会稳定。一些公司由于各项规章制度的不健全,并且存在知法不守法的现象,加上务工人员法律意识淡薄,不签劳动合同的现象较多,造成双方权利义务不明确,容易引起劳动争议纠纷。 4.民间借贷纠纷及借款合同纠纷较多。由于一些群众缺乏法律知识,借款人又多是熟人,缺乏自我保护意识,造成一些民间借贷纠纷或缺少依据,或无法兑现,有些更是拖欠多年,造成当事人从朋友变为仇人。借款合同纠纷也存在案件数量多,涉及范围广,空头担保较多,以贷还贷情况多,当事人积重难返,认贷不认还,或不愿支付利息等,也制造了大量的社会矛盾。 5.涉法涉诉上访矛盾尖锐。一些纠纷经过诉讼后当事人不服法院判决或判决后执行难,当事人上诉、申诉后继续缠讼和频繁重复上访要求解决问题。由于矛盾的复杂多样化,为矛盾的有效化解带来了极大的困难,由于群众的不理解和偏见,存在群众信“访”不信“法”的现象。 其他还存在如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买卖合同纠纷、排除妨碍纠纷等社会矛盾类型。 三、如何认识社会矛盾 我们已经对当前基层常见的社会矛盾的成因、特点及类型做了简要介绍。我们该如何化解这些矛盾呢?笔者将在后文中做出论述,这里我们要先对社会矛盾做出正确的认知,拥有正确的态度,否则就不可能制定出科学合理的措施。 我国当前正处于一个社会转型期,而且是长期性的,这就决定了当前社会矛盾的长期性。即使是旧的矛盾解决了,新的矛盾还会不断产生,这是事物矛盾运动规律决定的。在处理社会矛盾中,我们要处理好矛盾普遍性与特殊性之间的关系,既要抓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又要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待不同类型的社会矛盾做到共性问题统筹解决,个性问题特殊解决。我们还要处理好矛盾与和谐之间的关系,和谐以承认矛盾为前提,它本身也是矛盾的一种状态,通过不断的协调、解决矛盾,才能达到社会和谐。由此可见,我们在化解社会矛盾中没有任何一劳永逸的办法,我们也不应该惧怕矛盾,我们要以一个持久的、积极的心态对待这些矛盾。 四、基层法院民事审判中化解社会矛盾的实践经验及提出对策 (一)在对社会矛盾有了正确的认识后,我们首先来看一下为了有效化解这些社会矛盾,作为民事审判前沿的基层法院通过实践都提出了哪些行之有效的方法、措施。笔者将分别对自己工作的垫江法院及其他基层法院在民事审判中化解社会矛盾的经验做出介绍。 1.垫江法院在民事审判中化解社会矛盾的经验 (1)加强自身廉政建设,提升司法公信力。垫江法院严格遵守“五个严禁”、“四个一律”,并且制定出一系列配套政策,在各庭室设立兼职廉政监察员,坚持廉政从我做起,从小事做起,提升法官的廉政形象,从而提升法院的司法公信力,减少当事人及公众对法院裁判的疑虑。 (2)提高法官审判水平,尤其是调解能力。对法官审判进行评比,加强培训,尤其是老法官对新法官进行业务指导,在理论学习的同时,不断总结实践经验,尤其注重调解能力的培养,强调调解结案的重要性。 (3)建设便民诉讼网络,开展便民诉讼。通过一系列便民诉讼措施,使群众的矛盾纠纷能及时的诉至法院,及时得到解决,避免矛盾长期积累,从而形成更大、更深的矛盾。 (4)设立各种干群沟通渠道,及时听取群众意见。通过设立院长信箱、留言薄等各种方式,为群众提供表达诉求、意见的机会,并及时做出改进。 (5)积极参与“三调联动”,化解矛盾纠纷。通过与政府密切配合,把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位一体,来化解社会矛盾纠纷,能够及时化解矛盾,把其消灭在萌芽状态。 2.其他基层法院民事审判中处理社会纠纷的经验 (1)洪泽县法院提出多元并举,化解社会矛盾。把促进社会公平,作为化解社会矛盾的坚实基础,积极拓宽群众诉求表达平台,及时释放群众冤气,整合化解矛盾的社会资源,建构多元参与的调解机制等。并且其特别强调对各类调解机构,建立相互强化的合作治理机制。 (2)青岛市李沧区法院强调把纠纷化解在立案环节,以最大限度的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首先是联动调解,把争议化解在起诉前,通过人民调解员与法官共同开展诉前调解工作,实现人民调解与立案调解有效对接。其次是预立案调解,把矛盾弥合在立案前,充份利用立案审查的7天时间,开展案件调解工作。最后是分级调解,把纠纷调处在审判前,并且通过现场提供法律知识等方式,通过调解来化解社会矛盾。 (3)永城市法院提出通过完善立法,针对社会矛盾的新情况,建立健全相应的配套法规,做到在化解社会矛盾是有法可依。加强对群众的法律宣传教育,宣传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提到群众文化、法律素养。加强对人民调解员培训,提高人民调解员的业务素质,提高人民调解员的公信力和权威性。同时,也要加强各职能部门的联动。 (4)云南省昭通大关县法院推出“法律进村”活动,延伸审判职能,使社会矛盾化解在当地。这不仅有效减少了群众的诉讼成本,而且通过当地村组干部配合,倡导和谐、友善的邻里关系和人际关系,加强宣传教育,使群众通过劝解协商来化解纠纷,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 (二)基层法院民事审判中化解社会矛盾的对策 通过笔者的审判工作实践,结合各地法院提出的对策。基层法院民事审判在化解社会矛盾,主要有以下几项对策: 1.调解是化解社会矛盾最有效的手段。调解可以更好地吸收当事人意见、达成矛盾纠纷当事人的双赢,是一门兼容情、理、法的审判艺术,是一种更高层次、更高质量的审判,能够更好地实现“案结事了”的目标。“利益平衡法”、“亲情劝解法”、“案例诱导法”、“冷却处理法”、“团结互助法”等各具特色的调解方法,都能有效处理了当事人的矛盾纠纷,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只要有一丝希望,我们不能放弃调解,但是也要坚决避免蛮调、乱调、盲调等现象。 2.提高基层法官化解社会矛盾的司法能力。在法治由传统向现代的转型过程中,法官应理性把握传统与现代的契合点,具备统一形式理性与实质正义的能力,使裁判既具有法治的合理性,又能获得民众的普遍认同。法官除了要具备精良的业务能力,还要不断增强把握社情民意的能力,尤其对于基层和农村地区,要努力将现实生活中的社情民意融入到个案之中,实现法律规则与社情民意的和谐统一。法官要平衡司法的能动性与被动性,作出符合当前正义要求的裁判,才能有效化解社会纠纷,获得民众的支持和认可。在加强法官,尤其是青年法官理论水平的同时,一定要提高其司法实物经验和政策水平,使案件的处理结果得到群众的普遍认同。 3.畅通民意表达渠道,倾听群众的声音。要建立诉求表达机制,搭建群众诉求表达平台,听取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意见,使群众的诉求能充分表达,从而拉近法官与群众的距离,增加信任感。 4.落实对群众的法制、道德宣传教育情况。要加强对村民的政策法规教育,扩大普法的广度、深度,采取各种宣传方式,如开展巡回审判进农村、进社区,模拟法庭进校园等等,有针对性的普及与农民生活、生产相关的的法律法规,宣传遵法和如何运用法律知识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等知识,加强对农民的法律知识教育、努力营造农村平安建设的法治环境。强化农民群众传统美德教育,提高公民的思想觉悟、道德水平,引导农民崇尚科学、破除迷信、移风易俗。大力宣传传统美德,弘扬孝道、慈善等德育教育,广泛开展社会主义、集体主义、爱国主义教育,加强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提高村民道德水准,引导群众积极向上,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不断加强文化道德和修养,做到遇事冷静对待,互相谦让,共同参与处理。促进家庭和睦、邻里和谐。① 5.极构建诉与非诉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社会矛盾的化解,不能仅靠法院一家“单打独斗”,而应当是一个多元化、多层次、多渠道的综合体系。要广泛动员各个地方、各个部门、各个行业及各个方面的力量,相互配合,共同解决社会矛盾纠纷,形成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合力。 6.建立便民诉讼网络,健全反应迅速的信息网络,及时预防矛盾。通过便民诉讼网络的建设,在方便群众诉讼的同时,还能对一些矛盾纠纷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的发生。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当及时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做好预防工作,防止矛盾纠纷的进一步激化和扩大。并通过深入走访,及时了解群众的思想动态和生产生活情况,掌握可能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苗头,把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 7.加强调研总结,针对不同案件,采取行之有效的方法。例如在以婚姻家庭和邻里纠纷居多的基层一审案件中,法院应该分门别类,对症下药,从纠纷的特点入手,抓住矛盾根源,选准突破口,平息讼争。 8.重视司法建议,促进有关单位改进工作。司法建议是法院对执法办案中发现的问题的集中总结,是对社会矛盾化解工作的升华,对促进有关单位加强管理、改进工作具有重要作用。 9.提高法院的舆情意识,提高法院的宣传、公关能力。法院要实时关注舆情,健全舆论引导体制,准确把握宣传报道,保证信息的公开透明,时刻在公众面前捍卫好国家司法机关的公正形象。 【结语】 在新的历史时期,人民法院的职能不仅仅是要解决纠纷,而且要在解决纠纷的基础上彻底化解矛盾,从根本上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和谐。而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导致一些当事人不依照正规的途径解决纠纷,给法院工作带来很大的压力,也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如何有效地化解社会矛盾,运用什么样行之有效的方式、方法形成化解社会矛盾的合力,已成为法院在社会转型时期所担负的一项重要职能和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也是全社会亟需解决的问题。我们也通过我们的实践总结出一些经验,但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系统工程中仍然任重而道远。笔者希望通过本文能对化解社会矛盾略尽绵力,希望能尽快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的化解社会矛盾的机制,为社会进步和谐提供坚实的保障。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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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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