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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审判与执行衔接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作者:杜光作 发布时间:2012-08-13 10:54:34
民事审判与执行是人民法院的两项重要工作,人民法院不仅是审判机关,同时也是民事强制执行机关。审判的职责主要是运用裁决权确认判决结果,执行的职责是通过强制执行权实现判决结果。从某种意义上讲,执行还是审判的继续和延伸,二者是紧密相连的。正确处理好民事审判与执行的关系,实现审判与执行间的衔接,不仅对法院执行工作,而且对法院实践“公正与效率”和实现“司法为民”具有重大意义。下面笔者就法院民事审判与执行衔接中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对策谈一些个人粗浅看法。
存在的问题 1、裁判文书主文不明确,缺乏可行性。在执行的生效裁判文书中,存在错别字、判决主文不明确,只有履行标的数额,没有履行日期,还有判决内容与实际执行标的物不相符、财产范围确定模糊等问题,增加了执行难度。 2、财产保全的时限与执行的衔接问题。一般财产保全为半年期限,而普通审理程序就是六个月。当审理结束到当事人申请执行,就会出现一个空档,有时执行立案后有的则来不及续封,有的则超过了半年或查封的时限,造成了当事人的损失。重新采取查、冻、扣,有些时过境迁,被执行人亦有了准备,采取了规避措施,加大了执行的困难也浪费了时间和精力,增加了当事人的负担。 3、财产重复保全问题。由于法院没有对财产保全进行登记,造成不同案件对同一财产进行重复保全,甚至同一庭室、同一审判员不同的案件就同一财产出现重复保全现象。就同一财产保全的数个案件如均申请执行,很难保护后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极易引起申请人的不满、上访等负面影响。严重影响法院的执行工作,给执行工作带来阻力,同时也严重影响了法律的权威与尊严,也有损法院的形象。 4、当事人不明程序,造成执行不力,丧失执行最佳时机。由于当事人对审理执行程序不明白,未在裁定查封、冻结逾期申请续封,查封超期而造成无法执行,往往执行立案后,当事人没有及时申请,而丧失执行机会。 5、调解、审理程序所采取的保全措施无法及时反映给执行程序,造成衔接不利,丧失时机。在实践中,各审理程序,调解、判决完毕后案卷归档,各自为政,没有协调,当事人申请时仅持一份调解书或判决书申请执行,执行过程虽以生效的法律文书为执行基础,执行程序并不知道是否采取保全措施,对诉讼审理过程中的实际不清楚,对是否采取保全措施不明确,保全的财产不明确,保全地点不明确而造成被动。 6、执行移交材料问题。案件移交执行时,原审法官需提供被执行人的身份、住所地、法人机构代码等内容,审判人员没有认识到这些材料的重要性,甚至出现了假身份证号的现象,很大程度上妨碍了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移交执行的材料不齐备,有的在审理时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而转执行时没有提供相关材料;有的在执行立案明细表中注明了存在查封财产,但没有移交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书及所查封的财产存放地等等。 二、解决对策 1、强化审执兼顾的意识,要充分认识审判工作和执行工作具有的互动关系。一方面,在审判工作中要兼顾执行工作,为有效执行创造良好条件;另一方面,有效的执行又为审判权威的维护提供保障。要加强审判工作与执行工作的衔接和配合,实现审判判断性司法与执行实现性司法两项司法功能的良性互动。 2、依法准确裁决,确保裁判文书的可执行性。法官在裁判时力争做到让当事人心服口服,减少当事人因不服判决而产生抵触情绪,相应地也减少了许多执行阻力。尤其是在制作判决、调解或裁定等法律文书时一定要措辞得当、明确具体、完整无误,切忌出现以下错误:(1)判决书错写、漏写当事人的姓名及住址。(2)判决书中无明确给付期限和给付方式。(3)判决书中无给付利息标准。(4)判决表述不清。如判决内容仅为“被告应将承租的车辆返还原告”,这时要退还车辆是已经磨损了的,还是要经维修并达到何标准,都会在执行中的车辆交接中造成不必要的争执。(5)判决内容与事实不符,判决书语言产生歧义等。 3、诉讼保全要及时到位,为案件顺利执行创造条件。从近年来执行工作实践来看,被执行人非法转移、隐匿财产现象非常突出,导致大量执行案件陷入停滞状态。解决这一问题,法院必须推行“执行关口前移”的做法,即在当事人提起诉讼时,即告知其可申请采取诉前保全、财产保全等措施,以控制对方的财产,否则当事人就应当自行承担可能出现的案件判决后的执行不能的风险;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中,如发现义务人有隐匿转移、毁损被执行财产的,可依职权采取必要的财产保全措施,防止发生进行恶意交易或转移、隐匿财产等行为,以确保生效法律文书能得到最终的执行。 4、做好民事审判与执行有效衔接,主动加强协调配合。在审执分离的情况下,民事审判和执行两部门除了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外,还应强调审执的相互配合。通过协调,把审判及执行工作这两个环节有机衔接起来,一方面要抓好民事审判工作,为判决生效后的付诸执行打好基础;另一方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审判中存在或遗留下来的问题,应及时反馈回审判庭,以利于改进审判工作,或将判决存在实体错误的案件提请院长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起到监督和制约审判作用。 5、加强检查督促,制定审执分离及衔接的实施办法。一方面,必须树立审执“一盘棋”思想。民事审判与执行两者分工虽然不同,但客观上民事审判与执行又具有关联性。要密切审执之间的关系,并使法院工作高效有序地进行,就应该形成审执“一盘棋”的工作布局。法院领导必须树立审执并重的全局观念,加强协调,及时制定出具体的实施办法,做到有章可循,以制度约束和规范各种行为。 另一方面,要把民事审判与执行纳入岗位考核目标,并落实具体的责任。审判监督机构可根据当事人的举证,主动对由于审判时的失职造成的不能执行或难于执行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执行人员也可及时向审监机关提供审判不到位造成执行难的现象及困难,并制定一套执行局与审监庭共同配合抓审判监督的具体程序,同时成立以审监庭人员为主、执行及纪检、监察人员为辅的审执监督小组,加强民事审判与执行工作的协调,促使民事审判与执行的有效衔接,确保司法公正与效率。 责任编辑:
孟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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