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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作者:赵立国   发布时间:2012-08-30 16:37:29


    案情:

    韩某与本村村民李某(女,29岁)系邻居,因李某的丈夫常年外出打工不在家,韩某经常帮助李某做些零活,相互之间产生了感情,不久两人就开始偷情,韩某先后多次与李某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2010年10月9日22时许,韩某酒后来到李某家,知道李某的丈夫回来,便叫李某的名字,李某听到后怕事情败露很是生气,韩某还在不停地叫骂着,李某一气之下,到厨房操起一把菜刀,直奔韩某头部、身上砍去,边看边嚷着:“你不让我过好,我也不让你过好,跟你拼了,砍死了我给你偿命。”韩某砍伤后跑到屋外而倒地。李某的丈夫急忙喊人将韩某送往医院抢救治疗。经法医鉴定,韩某头面部达十余处刀伤,致颅骨骨折,其伤情构成重伤。

    分析:

    此案看似是一起故意伤害案件,其实质透视着行为人临时起意,不计后果侵害被害人身体,造成被害人重伤的严重后果。笔者认为,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说法:

    为什么呢?因为犯罪构成是犯罪成立以及相互独立的唯一准则,其四个要件,不仅是确定犯罪成立的依据,也是区别此罪与彼罪的依据。缺少或忽视其中任何一个,都是不正确的,所以,必须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就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而言,两者最根本的区别在于犯罪的目的,即行为人的主观方面,这已是不争的定论。所以,在我国刑法中,发生死亡结果后主要规定有故意杀人既遂与故意伤害致死及过失致人死亡三种情形。同时,在发生伤害后果时,也有故意杀人未遂与故意伤害两种情形。司法实践中,出现类似事实之后,怎么定性,还是应当从行为人主观方面入手、结合案发原因、行为人使用的作案工具、行为方式、作案后对结果的态度等方面综合分析判断。分析行为人的作案动机和目的,对于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从而对其作出适当的刑罚,是非常必要的,只看结果,不考虑主观恶性的定罪量刑,是不科学的,也是有害无益的。

    但在本案中,被告人见受害人知道自己的丈夫已经回到家中,仍与深夜上门纠缠叫骂,作为一个农村妇女,其奸情将被暴露与家庭和社会时,那种羞怒之状可以想象,于是便说着:“跟你拼了,砍死了我给你偿命。”持刀奔向受害人,照其头部连续猛砍十余刀,致受害人颅骨骨折,这欲置受害人于死地的目的显现无遗。至于受害人逃离现场倒地后,被告人没有再追杀,以不影响其故意杀人的罪名成立或属于犯罪中止,或放任其死伤结果。但连续猛砍十余刀可能死亡的后果,作为正常的成年人,是应当想得到的。若被告人的丈夫不及时赶出来,将受害人送往医院抢救,受害人死于失血休克毫无疑问。所以,将本案被告人按故意杀人罪(未遂)论处,是较为适当的。



责任编辑: 孟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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