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杨福忠)
近日,元阳县小新街乡者台村委会大鱼塘村民小组的被告人龙家某因犯故意杀人罪,被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元阳审判庭判处死刑,驳夺政治权利终身。
被告人龙家某曾因犯强奸罪、抢劫罪于2003年5月13日被河口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3年,2010年7月12日减刑释放后,于2011年5月29日零时许,被告人与被害人李某某达成性交易合意,二人在元阳县南沙镇老交警大队职工宿舍后荒草地处发生性关系后,被告人与被害人因故发生争执,被告人遂采用殴打、掐脖子的手段将被害人杀害,并带着被害人的黑色SANSUMC手机一部、脚链一条和项链一条潜逃。2011年6月8日,被告人在个旧市蛮耗镇“7公里”加油站被公安机关抓获。
本案由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龙家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后,红河州人民检察院以对被告人适用法律不当,量刑畸轻为由提出抗诉。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无视国家法律,与被害人进行性交易后发生执行,采用殴打、掐颈的手段将被害人杀害,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在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再次实施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暴力犯罪,主观恶性较深,社会危害极大,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从严惩处。原判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对被告人的量刑畸轻,故于2012年8月14日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被告人龙家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