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彝良法院:院长督办 受害人40天拿到赔偿
发布时间:2012-08-20 10:40:21
本网讯(通讯员 李德泉)
2012年8月17日,在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办公室,该院院长马永祥亲手将四十余万赔偿款发放给因交通事故受伤的杜某的法定代理人。
杜某系年仅8岁的未成年人,2010年因交通事故受伤,造成五级伤残的损害后果。肇事车主先支付赔偿费用25000元。杜某之后向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法院起诉肇事车主、驾驶员和肇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要求赔偿医疗费30666.6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900元、住院期间护理费5800元、出院期间护理费24000元、营养费5000元、残疾赔偿金173088元、残疾辅助器具费239457元、后续治疗费7000元、交通费及住宿费5000元、鉴定费290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20000元。 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一审判决保险公司支付杜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金120000元,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金296449.34元;杜某返还肇事车主支付的25000元。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维持一审判决。 该院院长马永祥了解情况后,要求承办案件的法官督促保险公司执行生效判决,履行赔偿义务,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通过联系,保险公司全部履行了赔偿义务。8月17日,马永祥院长亲手将保险公司履行的赔偿款四十余万发放给杜某的法定代理人杜远庆。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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