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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前科男子合伙盗摩托车当场被抓
发布时间:2012-07-06 15:12:52


     光明网讯(通讯员 史少华)   2012年7月6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熊喜根、卫新有期徒刑九个月、一年零六个月,均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2011年10月底的一天,被告人卫新、熊喜根商量去偷摩托车,卫新负责偷车,熊喜根负责骑摩托车接送卫新作案,盗窃摩托车后,所得赃款两人平分。2011年11月2日上午7时许,卫新打电话给熊喜根,要其骑摩托车送他去袁渡镇盗窃摩托车。上午8时许,二人来到袁渡镇,卫新在袁渡中学门口下车,熊喜根则骑摩托车到袁渡集镇等候。卫新下车后,见卫社民将一辆福田三轮摩托车停放于种子农药店门口,趁卫社民离开之机,卫新用随身携带的作案工具将该三轮摩托车的锁打开,然后骑摩托车离开。当卫新骑该摩托车经过袁渡中学门口时,被群众发现并追赶,在离向莆铁路涵洞约200米处时,卫新被群众抓获并带至袁渡中学门口。之后,熊喜根来到袁渡中学门口看卫新是否得手时,也被群众抓获。经价格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38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卫新、熊喜根目无国法,以非法占用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本案属共同犯罪,被告人卫新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熊喜根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卫新于2006年3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7年9月3日刑满释放。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熊喜根于2006年3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其具有前科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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