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聂国华)
7月4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案,一审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熊杰少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被告人熊杰少,男,江西省丰城市人。1989年11月24因犯抢劫罪被丰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2年2月1日、2004年8月17日分别因诈骗、盗窃被宜春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二年;2008年8月3日、2009年4月4日、2010年9月25日、2012年1月2日分别因偷盗、非法携带管制刀具、吸毒被丰城市公安局行政拘留20日、5日、15日。2012年5月22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熊杰少准备走到丰城市人民路保险公司对面上公交车去扒窃,当行至建设路菜市场的出入口处时,看见一男子将一辆“江峰”牌电动车停在那里,车没有上锁。被告人熊杰少便趁该男子离开之机,将该车推走。当被告人熊杰少推车行至解放南路洪客隆超市后面的丰城天下住宅小区时(离建设路菜市场出入口不足百米),被公安巡逻人员抓获。经价格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860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熊杰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电动车一辆,价值人民币186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庭审中,被告人的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有前科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