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高胜敏 孙丰堂)
虽然男子仅在失主家中偷到四十元钱,但入户盗窃属行为犯,不以取得财物为犯罪既遂的标准,仍要接受法律制裁。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2012年3月24日下午5时许,因赌博输了钱,被告人李某携带锁片等技术开锁工具来到宜春城区苏瓜塘附近一幢居民楼意欲行窃。见失主彭某家(601室)的门未关,被告人李某进入屋内,在一卧室的衣柜中偷到一个黑色女式小手提包,将包内人民币40.5元拿出放入自己的口袋内。当李某准备离开时,在门口被失主的儿子发现,并追至隔壁楼道口,李某躲到该楼梯口内。110民警赶到现场,将被告人当场抓获,并从其身上缴获赃款40.5元及技术开锁的工具。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盗窃,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入户盗窃属行为犯,不以取得财物为犯罪既遂的标准。李某以盗窃为目的进入他人生活居住的场所,且实施了盗窃的行为,故已构成犯罪既遂。归案后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配合追缴赃款,未给失主造成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之前曾因抢劫罪被判处刑罚,有前科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