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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在迪厅持刀伤人潜逃三年后自首
发布时间:2012-06-29 14:53:36


     光明网讯(通讯员 佘菊芳)   2007年被告人李某手持西瓜刀追砍他人,并将他人致重伤,在逃三年后于2011年7月投案自首。日前,安徽泾县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二年。

    2007年10月27日晚,王某(已判决)等人在“天地人”迪厅因琐事殴打吴某,吴的表哥马某得知后,次日晚同吴某等一道到该迪厅找王某等人谈判,要求王某等人赔偿吴某的经济损失。在谈判过程中,被告人李某被王某电话邀至现场,后因王某等人拒绝赔偿,双方发生互殴,被告人李某、王某等用西瓜刀追砍马某,致马某重伤,伤残评定为7级。2011年7月26日,被告人李某到公安局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勇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有前科劣迹,酌情予以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李勇逃跑,酌情予以从重处罚。2011年7月26日,被告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1.6万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庭审中被告人自愿认罪,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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