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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驾”应谨慎“入刑”
作者:黄建平   发布时间:2012-06-21 11:21:41


    2011年8月30日中午12时许,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葫芦社区民富街,一辆黑色本田车突然失控,撞向路人,造成两死两伤,其中一名死者和一名伤者是小学生。玉溪市公安局召开发布会称,肇事车辆驾驶员周永全19岁,在吸食毒品和未获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车,导致惨剧发生。

  2011年9月26日,成都市一环路与永丰路交界处,车水马龙,人流密集。此时,一辆白色商务轿车从永丰路方向缓慢驶来,违规在非机动车道右转弯,沿一环路往人民南路方向行驶时,驶向人行道,突然加速并猛烈冲撞那位正常行走的老人。老人被冲撞至腾空而起,而后又重重地摔在了这辆轿车的引擎盖上。在如此猛烈地冲撞、且轿车引擎盖上顶着老人的情况下,这辆白色轿车依然没有停下,继续加速冲撞人行道上的入地广告路牌,在擦伤附近一位女子同时,将引擎盖上的那位老人卷入车底。之后,该车依然未停下,拖卷着老人驶向非机动车道,连续加速又发生了一系列冲撞,一辆装着板栗的人力三轮车和它的主人、在公交车站候车的一位老人、一位骑自行车的年轻女子遭到冲撞。据查,肇事司机杨博在案发前曾两次吸食毒品,案发时,神志不清,腿脚不听使唤,导致惨剧的发生。

  近日,公安部公布的一组数字显示,今年3月以来截至5月底,中国各地共发现客运驾驶人吸毒并停运692人,注销驾驶资格127人;发现货运驾驶人吸毒并停运744人,注销驾驶资格108人。“随着毒品的泛滥和车辆的增多,"毒驾"现象已经成为社会安全的一盏红灯,被查处的案件只是冰山一角。”面对数据,施杰认为,我国存在的“毒驾”现象还要多出很多倍。

  同时,有研究表明,“毒驾”比正常驾车的反应时间慢21%,酒驾为12%。“毒驾”的危害绝不低于醉驾,已成为又一重大社会安全隐患”,施杰说,吸食毒品后,对人的认知反应能力会产生严重影响,如果在驾驶过程中产生幻觉,极易造成严重后果。

  笔者认为,“毒驾”危害极大,“毒驾入刑”已是大势所趋,但是,我们在将其入刑之前,必须谨慎,必须做到充分调研,以免流于形式。

  一、必须充分调研“毒驾”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社会危害性”是犯罪行为的本质属性。目前,浙江、北京、上海、江苏等地也正在研究制定法规,惩治“毒驾”,可见“毒驾”行为已经较为普遍且已经侵害了社会公共安全。现在吸毒人员范围仍在扩大,造成了极大的安全隐患。以浙江省为例,在册的吸毒人员已经超过了12万人,其中1/4持有机动车驾驶证。“毒驾”行为造成的交通事故频发,夺去了很多人的生命或者造成巨额财产损失,是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的。但并非所有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都必然会作为犯罪来看待,是否被立法确定为犯罪,主要是看其社会危害性程度大小。刑法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最后一道防线,应当保持谦抑,如果能够通过民事途径、行政途径解决的,便不允许用刑事手段处理。“醉驾”行为入刑时尚引发社会各界的激烈争论,显然“毒驾”的发生机率和社会危害性要小于“醉驾”,是否入刑尚需严密论证,充分调研。

  二、必须确立构成“毒驾”的科学标准

  即便“毒驾”要入刑,也并非只要吸毒便是“毒驾”,便要入刑。“毒驾”并非“吸毒后驾驶”的广义概念,而是“因为吸毒而导致神志不清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狭义概念。那么,如何确定“吸毒导致神志不清”的标准便是“毒驾”入刑前必须予以确定的。目前,“醉驾”的判定标准是按照原交警执法中确定的每毫升血液0.8mg酒精含量来确定的,“毒驾”的标准如何确定?这个标准如果确定的过高,恐怕难以起到遏制“毒驾”的效果,这个标准如果确定过低,恐怕就会导致打击面过大,造成“行为”与“责任”不一致。因此,科学确定“毒驾”入刑标准也是需要认真研究的。

  三、必须创制快速、便捷的检测技术

  依毒品种类的不同,在人体内的代谢周期也不同,短则几小时,长则几天,所以,对涉嫌“毒驾”者进行吸毒含量鉴定必须及时。目前,判断一个人是否吸毒,吸食多少的通行方法是通过“尿检”。“尿检”需要取体液的场所,需要相关仪器设备,需要相关专业人员。可见,目前该项技术尚不能满足“毒驾”入刑后侦查的需要,交警在设点查“毒驾”时准备一间简易厕所和一车检测设备显然是不现实的。创制快速、便捷的检测技术是“毒驾”入刑前必须解决的技术问题。

  笔者赞成对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入刑”,但必须科学“入刑”,确立“毒驾”入刑的时间表的做法便不一定科学。“毒驾”是否应当入刑要调研,“毒驾”能否准确判断要标准,“毒驾”能否快速鉴别要技术,这些条件全部具备才是“毒驾”入刑最佳时机。

  作者单位:江西省新建县人民法院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力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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