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一男子为逞强无事生非致人轻伤
发布时间:2012-06-19 15:12:13


     光明网讯(通讯员 杨军)   6月16日,江西吉水县人民法院一审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27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张某与被害人曾某在吉水县韩宛小区门口“小廖食品店”因打麻将之争发生吵打,被廖某等人劝开,张某和曾某各自离开。在路上,张某心里气愤,便打电话给易某,要易某叫几个人一起去打曾某。易某表示同意,并纠集了另外四个年青人。之后,张某约曾某在“月亮湾”宾馆附近等候。张某和易某等人来到“月亮湾”宾馆附近看到曾某后,即用铁棍、砍刀将曾某打伤。经鉴定,曾某的伤情为轻伤乙级、伤残十级。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为逞强,伙同他人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乙级,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张某主动投案自首,规劝同案人自首,具有立功表现,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其谅解,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