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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为逞强无事生非致人轻伤
发布时间:2012-06-19 15:12:13
光明网讯(通讯员 杨军)
6月16日,江西吉水县人民法院一审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27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张某与被害人曾某在吉水县韩宛小区门口“小廖食品店”因打麻将之争发生吵打,被廖某等人劝开,张某和曾某各自离开。在路上,张某心里气愤,便打电话给易某,要易某叫几个人一起去打曾某。易某表示同意,并纠集了另外四个年青人。之后,张某约曾某在“月亮湾”宾馆附近等候。张某和易某等人来到“月亮湾”宾馆附近看到曾某后,即用铁棍、砍刀将曾某打伤。经鉴定,曾某的伤情为轻伤乙级、伤残十级。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为逞强,伙同他人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乙级,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张某主动投案自首,规劝同案人自首,具有立功表现,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其谅解,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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