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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架被砍伤,责任怎么分?
作者:朱风菊   发布时间:2012-12-13 11:28:59


    【基本案情】

    2008年1月13日17时许,被告人李付里酒后因在家看来牌和其父亲发生争执,并把家里的茶几砸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付贵的儿子李庆去拉架,被告人李付里从家里拿出一把刀追赶李庆,在寻找李庆时与附事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文贵发生厮打,被告人李付里用刀将李文贵砍伤。经鉴定,李文贵额部、右顶部头皮下血肿及头顶前部创口、左肘关节背内侧创口、左手掌中部创口、左手中指近节创口、右手拇指创口、左股中上段外侧创口均构成轻微伤;上口唇创口、左面颊部创口、下颌上部创口均构成轻伤;后经补充鉴定,李文贵损伤已构成重伤。

    【审判】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付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由于被告人的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对于被害人要求不合理部分,不予支持,对于被害人的后续治疗费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遂作出判如下:

    一、被告人李付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二、被告人李付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文贵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09350.58元,被告人李付里已赔付李文贵医疗费16600元,下余92750.58元,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付清。

    【评析】

    本案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李付里砍被害人十刀之多,伤在面部、手部、头部,其行为手段恶劣,应构成故意杀人罪;二、被告人李付里酒后故意寻衅滋事致人重伤,其行为应构成故意伤害罪。

    区别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关键,就在于两罪犯罪故意内容不同。故意杀人罪的故意内容是剥夺他人生命,希望或放任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而故意伤害罪的故意内容只是要损害他人身体,并不是剥夺他人的生命。即使伤害行为客观上造成被害人的死亡,也往往是由于行为时出现未曾料到的原因而致打击方向出现偏差,或因伤势过重等情况而引起。行为人对这种死亡后果既不希望,也不放任,完全是出于过失。因此,不能将故意伤害致死同故意杀人等同。同样,也不能将杀人未遂同故意伤害混为一谈。对于故意杀人未遂来说,没有将人杀死,并非由于行为人主观上不愿作为,而是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不能作为。被害人没有死亡是出于意料之外,完全违背其主观意愿的。而在故意伤害情况下,被害人没有死亡,完全是在行为人的意料之中。

    判断犯罪人主观故意内容、不能单凭口供,或仅根据某事实就下结论,而应在调查研究基础上,全面分析案情。根据发案原因、行为发展过程、犯罪工具、行凶手段、打击部位、打击强度、行凶情节、作案时间、地点、环境、犯罪人与被害人平时关系、致人死亡或未死亡的原因、犯罪分子一贯表现和犯罪后的态度等,进行综合分析判断,不能简单地根据某一事实做结论。

    本案被告人李付里因酒后在家看打牌和其父发生争吵,并用刀扎伤其父,证人李庆去拉,其又追赶李庆,李文贵出来问怎么回事时,李付里用刀把李文贵扎伤。并且两家平常没有矛盾。李文贵在陈述中也说,与李付里夺刀,怕李付里伤着别人,被害人的妻子陈国莲也证实李付里二话没说,抓住李文贵用刀猛扎,也没有证实李付里喊扎死你,扎死你的话。李付里与李文贵两家平时没有矛盾,当天也没有发生纠纷,没有杀人动机,因此李付里当时不具有杀人的故意。笔者同意认定,被告人李付里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作者单位: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王增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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