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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因账务纠纷故意伤人获刑
发布时间:2012-06-21 14:22:08


     光明网讯(通讯员 张艳丽)   本是砖厂的投资合伙人,却仅仅因为账务发生纠纷,便拳脚并用故意伤人。近日,江西永修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

    2003年5月20日9时许,在永修县涂埠镇涂埠村村委会二楼办公室内,被告人徐某与被害人淦某因投资的砖厂账务纠纷发生争吵。在争吵过程中,徐某用拳头将淦某打倒,又用脚朝淦的腰部踢了两脚,后徐某在旁人的劝解下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淦某的左肾破裂被摘除,损伤程度为重伤甲级。2011年11月14日,被告人徐某在浙江省临安市被临安市公安局青云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归案后,其家属和被害人淦某达成赔偿协议并已赔偿被害人6万元。被害人淦某出具谅解书请求对被告人徐某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甲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庭审中,被告人徐某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且已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了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照法律的相关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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