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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无证滥伐林木自首被判管制
发布时间:2012-06-15 14:29:24


     光明网讯(通讯员 韦文斐 张晓莉)   6月14日上午,家住广西宜州市德胜镇乾合村都纳屯的韦启仁,因无证滥伐林木,被金城江区法院以滥伐林木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该院审理查明,2010年3月14日,被告人韦启仁以25000元的价格,购买余某某在河池市金城江区五圩镇三境村百炭屯承包的松木林,双方约定买方砍伐必须依法合规,运输、砍伐等手续亦由买方自行办理。同月,被告人韦启仁在没有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民工到自已所购买的松木林地采伐松木林。采伐了一片后,因林木权属问题而遭到百炭屯群众的阻止,导致被告人韦启仁及民工无法继续砍伐,韦启仁遂将原已砍伐的松木运出松林。群众发现后报案,河池市森林公安局金城江分局对砍伐现场进行了勘查,现场所有林木已全部被砍伐,木材已转移仅留有伐根和部分树枝、树叶。2011年10月19日,经河池市金城江区林业局鉴定,被砍的林木总立木蓄积量为24.4075立方米,折商品材为16.4229立方米,直接经济损失达5420元。

    案发后,被告人韦启仁于2011年9月23日向河池市森林公安局金城江分局投案自首,如实供述其本人雇请民工到自已购买的松木林地无证砍伐松木的事实和经过,并退回自已违法所得赃款10774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韦启仁违反国家对森林资源的管理制度,未经林业部门批准颁发采伐许可证,擅自采伐林木,属滥伐行为,所滥伐林木立木蓄积量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滥伐林木罪。鉴于被告人韦启仁案后能自首,且主动退出赃款,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并缴纳罚金,均可从轻或减轻处罚。为严肃国法,维护国家对森林资源的管理制度,根据被告人韦启仁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的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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