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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主偷走自己被扣的车辆获刑
发布时间:2012-06-14 14:04:56


     光明网讯(通讯员 钟永红)   貌似“拿”的是自己的东西,但殊不知却触犯了刑律。被告人李某后悔莫及。2012年6月13日,江西省横峰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李某以盗窃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横峰县法院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李某系个体客运驾驶员,挂靠于浙江省某运输公司承包经营。2011年2月18日,被告人李某承接浙江某公司的包车客运,驾驶其所有的一辆客车来江西省弋阳县接工人回浙江工厂上班途经江西省横峰县时被上路巡查的横峰县公路运输管理所的两名行政执法人员拦下检查,因李某驾驶的客车系浙江省境内县级班车,未办理临时包车线路牌证,不能从事跨省客运,故横峰县公路运输管理所将李某的客车予以暂扣,并对李某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客车存放在该县某汽配公司院内。同年2月21日凌晨,被告人李某翻墙入院将客车开走。

    同年2月24日,李某到浙江省奉化市公安局投案自首。经上饶市价格认定监测管理局鉴定,涉案车辆的价格为人民币38 545元。

    横峰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已被行政执法机关暂扣的本人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了刑律,构成盗窃罪,数额巨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有财产,以公共财产论”之规定,本案被行政执法部门扣押的车辆在扣押期间应属“公共财产”范畴。横峰县车辆运输管理所暂扣车辆,就对该车享有占有权,负有保管义务,被告人李某将该车偷回,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行为破坏了社会秩序,具有社会危害性,符合盗窃罪犯罪构成要件。案发后,被告人李某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所犯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予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李某犯罪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较轻,依法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李某具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横峰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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