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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租车司机没客拉时兼职偷车卖
发布时间:2012-06-18 14:17:14


     光明网讯(通讯员 周丽萍 梁秀薇)   为了多找点钱,现年43岁的秦某利用开出车的便利,在没客拉时开着出租车去偷他人的电动车变卖。6月15日,秦某因犯盗窃罪被广西江南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秦某出生于广西玉林市,高中文化,原系南宁市某出租车公司员工,从事司机工作。从2012年2月初开始,秦某在开出租车空闲时有了一些新的想法,想怎样才能多赚些钱。秦某想到了在当班没客人拉时用出租车去偷电动车,只要将电动车扛到出租车的尾箱直接拉走很方便。同年2月11日2时许,秦某驾驶出租车去到南宁市江南区星光大道223号荣宝华商城的住宅区,趁无人之机,将被害人韦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价值1679元的电动车扛上其出租车尾箱后驾驶出租车离开,后将该车转手卖他人获利。

    首次偿到甜头的秦某于同年2月13日先后两次到上述地点,趁无人之机,分别将被害人黄某的一辆价值2425元电动车、被害人卢某的一辆价值2375元电动车扛上出租车尾箱后驾驶出租车离开,并把盗得的电动车卖给他人获利。2012年2月17日6时许,秦某再次到该地点将被害人谢某的一辆价值1900元电动车扛上出租车尾箱时被小区保安发现,秦某被当场抓获。

    2012年5月31日,公诉机关以秦某犯盗窃罪向江南区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秦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秦某已经着手实施第三起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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