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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恋爱不成竟敲诈勒索要分手费
发布时间:2012-06-12 15:23:26
光明网讯(通讯员 赖海宁)
广西荔浦县修仁镇横水村的农民叶昌云,因其恋爱分手,竟向女方敲诈,索要分手费10万元,那知道他拿到敲来的钱不到10天,就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再次进了监。2012年6月7日,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叶昌云敲诈勒索一案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今年43岁的男青年叶昌云是广西荔浦县修仁镇横水村的农民。2008年9月叶昌云因犯诈骗罪,被荔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9年8月6日叶昌云刑满释放。 2010年8月,刑满释放后一直单身的叶昌云与一姓蒙的女青年相识并确定恋爱关系后。双方经过一段时间的接触,终因感情不合,蒙姓女青年便向叶昌云提出了分手。但叶昌云不答应。还时常骚扰蒙姓女青年。因此,蒙姓女青年非常害怕。2011年6月的一天,叶昌云找到蒙姓女青年,提出其给分手费就不再骚扰蒙姓女青年。该女青年不答应,叶昌云即威胁,扬言要杀害蒙姓女青年全家。2011年6月28日这天下午15时左右,叶昌云在荔浦县荔城镇中山街魅惑时装店二楼见到蒙姓女青年,即用刀架在蒙姓女青年的脖子上,要其给分手费10万元。在这种情况下,该女青年被迫答应给叶昌云10万元。叶昌云才肯罢休。 次日中午,蒙姓女青年在取得10万元人民币后,在荔浦县荔城镇30米街桂林银行附近的水果摊上将10万元人民币交给叶昌云。叶昌云拿钱后才离开。 2011年7月8日公安人员将叶昌云抓获归案。 荔浦县法院认为,被告人叶昌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的方法,强行索取公民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应依法惩处。叶昌云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因此,法院依法认定被告人叶昌云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责令叶昌云退赔人民币10万元给被害人。 一审宣判后,叶昌云不服,提出上诉。 案经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上诉人叶昌云的定罪量刑正确。因此,依法作出了上述裁定。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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