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吕松涛)
2012年9月18日,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周强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诬告陷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2010年12月5日晚上至同年12月6日下午期间,被告人周强为发泄其对打工所在的漯河市传家宝食品有限公司领导的不满,6次用手机给该公司经理杨晓晖发送信息,以不给钱就炸掉该工厂、烧毁仓库相要挟,索要人民币10000元。杨晓晖发觉是周强对其敲诈后,于2010年12月8日报警。被告人周强被抓获后,为推卸罪责,在侦查机关询问过程中多次供述其敲诈行为是在其朋友被害人代五领的指使下实施的,致使代五领被公安机关网上追逃,同年12月16日代五领在浙江省三门县被当地警方抓获,先后被关押在三门县看守所及漯河市第一看守所,直至2011年12月24日被无罪释放。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杨晓晖实施威胁,强行索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法律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周强被抓获后捏造事实,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诬告陷害被害人代五领、至其被关押八日,情节严重,其行为亦触犯法律构成诬告陷害罪。被告人周强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周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敲诈勒索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照顾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周强庭审中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