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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男子以公开他人隐私为由敲诈勒索获刑
发布时间:2012-12-20 11:35:07


     本网讯(张婷婷 李倩)   一次偶然的遇见,让家住贵港市覃塘区某镇的三名男子黄祥、黄金、黄带觉得村中某对男女行迹“可疑”,自觉“商机”来了的三人便向当事人大胆索要“封口费”,殊不知自己行为已然触犯刑律,近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分别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黄祥有期徒刑二年零三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处被告人黄金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判处被告人黄带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2012年4月15日晚,被告人黄祥、黄金、黄带以公开受害人韦某与姚某(女)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相威胁、要挟,在贵港市覃塘区某镇的一个三岔路口,向受害人韦某索要封口费人民币10000元,受害人韦某被迫交出人民币7500元。事后,被告人黄金分得人民币2500元、被告人黄祥分得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黄带分得人民币2000元。尝到甜头后的被告人黄祥又于4月17日晚上以公开受害人姚某与韦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相威胁、要挟,向受害人姚某索要封口费人民币5000元,后因受害人韦某、姚某及时报警,索要未果。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黄祥、黄带投案自首,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黄祥、黄金、黄带各自退出所得赃款人民币3000元、2500元、2000元。款已转被害人韦某。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三被告村中“族老”出面配合法官做了大量思想工作,使三名被告充分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一度在庭审现场向二名受害人鞠躬道歉,得到了受害人的谅解。受害人要求覃塘法院对三被告人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祥、黄金、黄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胁迫的手段,敲诈勒索他人财物,被告人黄祥属数额巨大,被告人黄金、黄带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敲诈勒索罪,应受刑罚处罚。根据三被告所犯罪行及作用,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盼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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